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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当下我国刑法解释的主要争论是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其内核在于如何合理权衡刑法的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包括刑法立法公正与刑法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最终达致某种最佳价值权衡状态,其中至为重要和关键的价值权衡原理是在适当照顾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的前提下尽力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个别公正、实质公正)。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的主要内容在于:在入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以刑法主观解释和刑法形式解释为原则,且原则上不得以刑法的客观解释和刑法的形式解释为由对被告人入罪,而仅谨慎地准许例外的、个别的且可以限定数量的客观解释与实质解释对被告人入罪(以适当照顾刑法解释适应秩序维护价值之需要);在出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主张准许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这样一种常态化刑法解释立场,原则上不得以刑法主观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反对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承认刑法(立法)漏洞并坚定地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而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入罪(但不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出罪),同时主张要防止解释者将某些已有规定误解为“刑法漏洞”而出现该定罪而不定罪的情况发生。可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刑法解释论意义,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论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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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24.
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有利于从司法适用角度惩处恐怖活动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查处具有暴力恐怖性质的犯罪活动时,刑法的缺位使得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往往只能按照普通罪名加以定性处理,甚至还存在难于作为犯罪定性处理的情况,难以体现反恐怖活动的特殊性。因此,在刑法立法上有必要增设规定“宣扬、煽动恐怖活动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拒绝提供恐怖活动证据罪”等新罪名,并增添规定相应的财产刑以更加有效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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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8月14日18时许,成都市成华区人民塘村三组村民李文君骑自行车行至人民塘村民兴路童鞋厂附近时,被胡远辉、罗军驾驶摩托车“飞车”抢走金项链一根,胡、罗两人得手后当即驾车向牛龙公路方向逃离。随即,李文君惊呼“抢人了”,正在附近的张德军等7人听见李的惊呼后,当即分乘两辆汽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张德军的车辆与胡远辉的车辆一直保持有一定的距离,且坐在张德军车上的张以德、刘启军等人,一边追, 相似文献
27.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刑事法治领域,要贯彻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民权主义刑法观,强调人权保障至上、公正至上,反对片面强调“犯罪防控至上”、“效率至上”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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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和发展,最近,江西省南充市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对驻区193家企业进行了典型调查,发现企业不安定因素增多,已向我们提出了严肃警告,应引起各级领导重视。 相似文献
29.
上篇 对传统理论的质疑在我国,尽管公安保卫工作“被当作一项专门学问对待”发端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但将公安学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则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十多年来,对公安学基础理论所进行的积极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既有许多专题论文发表,又有许多部教科书和专著出版.尤其是近期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更代表了我国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新水平,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H型理论模式”,提出了公安主体、公安客体(又分为第一客体、第二客体)的概念体系,形成了以公安客体为一方,公安主体为一方,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为联结点的理论模式.图示如下: 相似文献
30.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