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5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1.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评析[意]加布里埃莱·克雷斯皮·雷吉兹黄风译传统的孔教社会对调解与妥协的偏好,特别是人们对十余亿消费者市场的憧憬,这两个因素使得外国人对在中国进行商贸交往和投资活动中的一个病理现象———贸易纠纷的蔓延,降到了次要的地位。实际... 相似文献
12.
论引渡的非常规替代措施——由“袁宏伟案”说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引渡的非常规替代措施主要是指跨国绑架和跨国诱骗。这类措施的采用虽然可以绕过引渡合作的法律障碍从境外将被通缉人员捉拿归案,但却可能有损相关国家的法制或主权、侵犯相关当事人的人权,因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正当的或者有争议的。美国设圈套将中国公民袁宏伟诱骗到英国实行拘捕并启动引渡程序的做法,不仅使得中国公民因脱离中国法律的保护而丧失了基本的自由权,同时也是在有意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的禁止规范,并对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造成了干扰,是对中美司法合作关系的损害。 相似文献
13.
正国际金融制裁,作为国际经济制裁的内容之一,是指一国根据特定国际机构或国家共同体的制裁决议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实体或者外国所采取的冻结金融资产的措施,或者一国根据本国的对外政策或者国家利益针对特定的外国、外国组织或者外国人采取的冻结金融资产的措施。自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越来越频繁地在其决议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使馆一般被解释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或者派遣国的"拟制领土".这种解释在国际法和各国刑法中是没有根据的.相对于主权来说,使馆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是一种低层次的和派生的权利,而不是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使馆的职责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它们的行使必须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和国际法为前提条件.至今尚未发现任何国家的刑法典将本国派驻国外使馆的地位与本国船舶和航空器的地位相并列,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将本国驻外使馆解释为本国领域.在任何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赋予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以属地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国际法通行观点,驻外使馆不能够行使外交庇护权. 相似文献
15.
<正>近十几年尤其是最近7年来,中国和非洲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关系有了明显的发展,分别与埃及(1994)、突尼斯(1999)、南非(2003)、纳米比亚(2006)、阿尔及利亚(2006)等国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突尼斯(2001)、南非(2001)、莱索托(2003)、纳米比亚(2005)、安哥拉(2006)和阿尔及利亚(2006)等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与喀麦隆等国开展了判刑人移管个案合作。〔1〕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非洲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研究这些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的状况和经验,既可以使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起草工作获得有益的启示和借鉴,又能够为我国与非洲国家更好地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提供具体的依据和参考。 相似文献
16.
黄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4)
根据新颁布的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职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需要办案机关想方设法建立一些途径,疏通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在境外调查取证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可能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派员到被请求国与该国司法机关合作调取证据,派员实地取证的效果将远远优于委托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时应当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的作用,根据外国提供的、有关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检察机关将负责依据我国法律和外国判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移管回国的服刑者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相似文献
17.
引渡,就是一国应别国的请求将躲避在本国境内的被告人或被判刑人移交给对其拥有管辖权的请求国。它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形态。本文拟就建立我国引渡制度的几个有关问题,尤其是涉及立法和法制协调的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在不少中外刑法学和犯罪学论著中被称为龙勃罗棱刑事人类学派的继承人或资产阶级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他的有关学说被斥之为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和增长的犯罪现象完全推卸责任”,“并为资产阶级在镇压自己政治对手的斗争中放开手脚”,长期受到严厉批判。作者认为菲利基本上是一位进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者,他的刑法思想包含着不少进步的和科学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接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并试图 相似文献
19.
从周正毅案管辖冲突看区际刑诉移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移管作为移交逃犯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协调和缓解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作用。以周正毅案为例,如果香港特区和内地有关方面能够达成诉讼移管的协议,香港方面就可以把周正毅在港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建立区际刑事诉讼移管制度不仅可以拓宽“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领域,同时也有助于各法域间加深相互了解对方的司法制度,推动其他司法合作事项向纵深发展,从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务实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以维护“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关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