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1.
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