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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国家与法——从法的视角思考国家回归社会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社会与国家在经历了曲折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之后 ,国家最终要溶于社会之中而实现向社会的回归。本文讨论了在具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中国 ,法在促进国家不断回归社会中的作用 ,指出法是国家回归社会的桥梁 ,法必须也能够成为制约国家、特别是政府 (行政 )权力的重要力量。通过对权力的制约 ,使国家权力逐渐向社会回归 ,最终实现国家溶于社会的伟大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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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理念转换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进程在法律领域的展开表现为建立新型的宪政,而建立宪政的理论前提就是重构法的理念。实现法的根本理念的转换应当从对过去一个时期奉行的阶级专政的法律理念的反思和批判开始。应当在这种批判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和定位人的法律角色、法的逻辑构造方式、法的正义观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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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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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般认为,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Community)作为欧洲联盟内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审判欧洲联盟内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同欧盟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相对而言,欧盟法院更注目于对欧盟范围内的有关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即对欧盟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欧盟理事会(the EutopeanCouncil)、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Commission)以及成员国(the member state)作出的法令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这方面,欧盟法院实际上起着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类似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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