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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1):63-67
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由此展开,可以发现,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此外,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值得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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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国最大汽车企业通用汽车宣布进入破产重组时,其旗下各大品牌和资产引来众多企业觊觎.金融危机的影响展现出更深层的一面:企业并购机会的大量涌现.对于政府来说,放任企业在危机中倒闭是有很大风险的,经济的不景气将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并进一步影响到政局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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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强制许可令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和解决:以欧洲经验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以禁止滥用垄断地位为名对一些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施加强制许可令。强制许可令直接威胁垄断和创新都赖以生存的技术秘密,在破除垄断的同时有可能伤及创新动力。依据欧洲法院的判例,这样的许可令被要求是克制的,使用时必须满足"例外的情形"的四项条件。但是仍然有许多反垄断案的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无论如何,反垄断的强制许可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不应当是自动上位的,而应当是相互协调的。这一经验对所有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都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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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市场诞生开始,政府的监管重点放在了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促成其良性运行和发展,因此重在培育。固定的佣金制在当时是具有合理性的,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取消固定佣金制的佣金制度改革是将竞争规则引入证券市场的一个序曲,预示着这个行业的培育期要尽快结束,市场的作用被进一步强调。作者认为这同时也是一个重新管理的过程,在这种重新管理的理念下,政府将监管定位在“自由市场原则”,主要目标是消除进入和退出的障碍,消除反竞争行为,整平竞技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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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性与法学逻辑的融会贯通——中国反垄断并购审查实体标准与程序的得与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审查标准到程序设置,《反垄断法》的原理都有别于其他法律,它更强调经济学的理性。这种经济学的理性,体现在并购审查的每一项标准、程序和权力的设置,背后都有经济学关于成本、效率和市场的考虑。为了达到经济学的这种理性,并购审查在门槛设置、审查标准、考量因素、推导逻辑、经营者的抗辩理由、程序透明度、经营者的参与权利、审查时限和方式、结论可诉性等方面,都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原则:友好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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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法》及其他法规、规章和一些指导性政府文件的并购审查制度.表面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规定较为粗略、执行力不足、豁免较多而且有任意性、行政执法权力过大。这些表面上的不足,随着我们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的逐渐增长都是较易弥补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经济理性与法学逻辑尚未被很好地领会、理解和贯彻于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中。从审查标准到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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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的贸易保护:重演的短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2009年2月13日最终通过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这项计划还是保留了虽有所软化但仍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美国的这一政策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英国《每日电讯报》此前就提出“保护主义最终什么也保护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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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提出并反复论证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是美国.美国反托拉斯法判例中所确立的"效果原则"将国内反垄断立法的管辖权延伸至国外,并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效法.同时,美国也有相应的"合理管辖"原则对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权的过度行使加以限制.但是总的来说,扩张行使反托拉斯管辖权的倾向近年来更为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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