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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界众多同仁的期盼中,在大力开发滨海新区的序曲声中,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今天拉开了帷幕。在祝贺这一盛会的同时,首先我要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天津市人民政府表示真诚的谢意!正是你们对中国律师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使本届论坛大放光彩,产生了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借此机会,我也要感谢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首脑和律师同仁,以及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律师同行,你们对我们律师事业的关注为我们的发展增添了活力,扩大了范围,注入了新的理念和内容。特别要提起的是,本次论坛得到了国际律师组织的重视,我们荣幸地邀请了UIA主席路顿先生和IBA候任主席旁波先生,两大全球性律师组织的首脑来参加中国的律师活动确实是我们感到非常荣幸的事情,这也充分说明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关注,显示了中国持续地坚持改革开放政策的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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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信用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类型,理论界对该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导致了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的困惑,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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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来源”并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一项积极作为义务。
我国刑事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促进国家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监督的义务,包括在财产状况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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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罗干、高昌礼同志讲话,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对于如何搞好律师工作,我以为最重要的是:首先要有大局观,所谓大局观就是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战略高度来考虑律师事业的发展,要把深化改革开放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律师事业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党的十五大制定的目标这个中。心来安排。大局观是考虑工作总思路之必需,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管理工作就是天马行空,不务实。相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干好每一件事,特别是涉及到维护律师权益的事务。其次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这是形成大局观的基础。律师是社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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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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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瞭望》新闻周刊一篇题为“警惕部门利益膨胀”的文章指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膨胀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1]我国公共利益被侵害、被占用、被剥离现象已不是特殊现象,如何保障公共利益应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中高度重视的问题。一、公共利益的阐释(一)公共利益的界定学术界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向来也没有达成过一致,帕森斯、布坎南等学者都认为不同的研究角度和个人的偏好都会影响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阐释。有的人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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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逐渐成为中国全社会的共识 ,法治研究的重心便从对法治的理论证成转变为对法治如何实际推进和操作的现实研究 ,法治研究的主体也由学者独唱主角发展为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百家争鸣。然而 ,在近来的法治的讨论和研究中 ,有两种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的偏向 :一是过于注重制度而忽视人的客观主义倾向。对法律制度改革谈的较多 ,而对作为法律制度基础的法律职业群体关注不够 ;二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各自为战的格局。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各自谈各自的多 ,而缺乏一种彼此对话和沟通的机制 ,缺乏一种整合性的研究。为了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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