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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乔旭升  刘宗胜 《求实》2006,(Z3):84-86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这种抵押制度在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上被普遍的废弃了。究其原因,第一是为了维护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和严密性。第二是因为动产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物为标志,这对于易于流动的动产来说,会造成交易的不安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现代企业的主要资产在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如果企业以这些动产借贷融资,则必须转移这些动产的占有使用,无法继续使用收益,这于它原来的以融通资金扩大生产的原意是相背离  相似文献   
12.
所谓军事审判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军事审判法”的适用对象。凡“法律”有刑罚规定而台湾地区“陆海空军刑法”也有规定或有类似的规定的,不论台湾地区“刑法”及其“特别法”有无规定,该“法”为“陆海空军刑法”的“特别法”。因此,现役军人犯该罪均归属军事审判。台湾地区所谓的现役军人,是指依其“兵役法”或其它“法律”服现役的军官、士官、士兵。非现役军人也有受到军事审判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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