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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近年来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领域中引人注目的探索,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迄今方兴未艾。对未成年犯罪入应当坚持起诉便宜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为辅的原则,暂缓起诉是这一原则在少年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暂缓起诉不同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而是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不起诉类型,是基于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未成年入保护法》的要求和少年司法的理念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102.
转变与革新:论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姚建龙 《现代法学》2006,28(1):167-176
少年刑法脱胎于传统刑法,而为刑事特别法的一种。它对传统刑法有着诸多革新之处,这种革新可以概括为以下五大立场性转变: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社会防卫到儿童最大利益、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报应刑论到教育刑论、从刑法一般化到刑法个别化。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展现的是少年刑法的特别品质,这种特别品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普通刑法的例外。但是,随着刑法的进化,这种例外往往呈现出走向一般,推广于传统刑法之中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3.
刑事法视野中的少年:概念之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事法研究与立法中,未成年人、青少年、少年、儿童等词的运用处于混乱状态,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有关青少年立法的成熟,也是阻碍我国少年法学建构与发展的重要障碍。本文主张在涉及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或不良行为的刑事法语境中宜使用少年一词。少年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少年严格以刑法规定为标准,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广义的少年则还包括行政法上的少年,即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狭义少年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者,可称为年幼少年;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者可称为年长少年。不满14周岁者称为儿童,其中12周岁以下者称为年幼儿童,12—14者称为年长儿童;18周岁以上25周岁未满者称为青年,其中18周岁以上不满22周岁者称为年幼青年,22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者称为年长青年。  相似文献   
104.
进入21世纪以来,“核心能力”一词伴随着企业管理理论在我国的兴起,时下越来越被各行各业所关注。近两年来核心能力建设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在检察机关也被一再提及并倡导。  相似文献   
105.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通过自溢机制、传播机制和反馈机制以及传染病模型、同心圆模式和注射器模式,科学发展观得到了广泛扩散。通过文化选择机制和政治选择机制,科学发展观被接触、理解和记忆。通过创新机制、扩散机制和选择机制的互动,科学发展观不断丰富和演化,从而会产生更多的理论成果。  相似文献   
106.
流动青少年是犯罪的高危群体既具有人为建构的色彩,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造成流动青少年犯罪率相对较高最为关键的原因是城市管理中对流动青少年的社会排斥。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逐步让流动青少年享受同城待遇,消除对这一群体的各种社会排斥,是预防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政策选择。这需要的不仅仅是制度改革,更需要的是观念的革新。  相似文献   
107.
《戒毒条例》确认与细化了新戒毒体系,规定了戒毒权力配置与戒毒人员权利保障,确立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分别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完善了社区戒毒的执行程序,戒毒措施之间相互衔接,对吸毒人员严密控制。  相似文献   
108.
对于少年犯罪适用刑罚,仅应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选择,而且这种万不得已所选择的刑罚,亦应当经过对传统刑种的“少年化”改造,方可适用于少年犯罪人,这既是联合国少年刑法规则的要求,也是衡量一国刑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除了死刑之外,我国现行刑罚的配置基本没有体现出少年刑罚的特性,而基本上仍是以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传统刑罚适用于少年犯罪人。本文在提出了改造传统刑种,配置少年刑罚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9.
姚建龙 《法学杂志》2007,28(6):64-66
中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的"小刑事司法"结构设计,不允许少年法官的过渡"社会工作者化",但是少年法官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公民社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需要,少年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也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一面.不过,中国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方向应当是建立以专业性的社会工作为主体的少年观护体系,由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和完善的志愿者队伍,分担少年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相似文献   
110.
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姚建龙 《犯罪研究》2004,(2):16-19,15
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后者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黑社会本身就是一种变异的市民社会。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必然统一于市民社会。但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可能异化,而以黑社会组织对国家的强大负面作用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该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勃兴的这一巨大潜在危害性,并在这一高度未雨绸缪地寻找和设计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对策。面对有组织犯罪勃兴的趋势,我国传统司法体系迫切需要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但是关键还在于防止市民社会的变异。这需要加强市民社会的道德投入、自我约束,和必要的外部规范与引导,促进市民社会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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