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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3(1):5-9
针对我国目前矫正制度与矫正观念的不足,有必要以"大矫正观"为指导重构矫正制度,改变多头管理、分割、交叉、混乱的状况。矫正制度的变革需要理论的先导,在"大矫正观"的指导下,应当克服监狱学的不足,探索建立统一的矫正学,将监狱学、社区矫正学以及其他矫正制度的构成部分均纳入矫正学的研究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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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开始审议两个决定草案:一是关于确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二是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中国民众大都知道"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八一五"纪念日,但对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却知之甚少。虽然每年各地会为各种抗战纪念日举办各式纪念活动,许多学生也参观过各种抗战纪念馆、纪念展览,但作为抗战胜利日的9月3日,却向来默默无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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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是义务教育所忽视的角落。尽管《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完成义务教育,并且规定经费由政府保障,但在实际执行中至少会面临着未成年犯作为罪犯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之间的角色冲突、教育部门与刑罚执行部门之间的壁垒障碍、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部门利益可能导致义务教育的“异化”以及义务教育的连续性与未成年犯刑期的冲突等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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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处遇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意味着消极性,而不是积极性。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审前的非监禁化、刑罚选择(量刑)的非监禁化(包括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和虚置)、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应当推行转处制度;建立健全少年保释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提高缓刑适用率;行刑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在推行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改革中,应当完善风险评估与责任制度,完善非监禁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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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4):17-21
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运用了对被害人非人格化的技巧 ,以规避良心和道德的谴责。国家和社会在犯罪控制中也有一个对犯罪人的非人格化过程 ,但是 ,这种对犯罪人的非人格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今天已经变得不应该、不必要也不明智。对非人格化过程的阻却 ,提供了一个潜在被害人避免犯罪侵害、国家与社会控制犯罪、矫治犯罪人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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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0年4月,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在100多个国家参加的世界部长级反毒品大会上就指出: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今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几乎无一个没有毒品问题,世界各国都深受毒品祸害。毒品危害我国长达200余年,鸦片祸国揭开了近现代屈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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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6日9时,由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和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及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中英“未成年人司法及法律援助研讨会”在上海市北苑宾馆隆重举行。来自英国救助儿童会的顾问、项目官员及中国10余个省市及香港地区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科研及其他单位从事未成年人司法及法律援助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50多人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改变了传统的研讨会模式,采用新颖的“参与式”研讨方式,气氛热烈,成果显著。研讨会由英国救助儿童会顾问提姆·付林教授、华东政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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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与革新:论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少年刑法脱胎于传统刑法,而为刑事特别法的一种。它对传统刑法有着诸多革新之处,这种革新可以概括为以下五大立场性转变: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社会防卫到儿童最大利益、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报应刑论到教育刑论、从刑法一般化到刑法个别化。少年刑法的基本立场展现的是少年刑法的特别品质,这种特别品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普通刑法的例外。但是,随着刑法的进化,这种例外往往呈现出走向一般,推广于传统刑法之中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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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视野中的少年:概念之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事法研究与立法中,未成年人、青少年、少年、儿童等词的运用处于混乱状态,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有关青少年立法的成熟,也是阻碍我国少年法学建构与发展的重要障碍。本文主张在涉及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或不良行为的刑事法语境中宜使用少年一词。少年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少年严格以刑法规定为标准,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广义的少年则还包括行政法上的少年,即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狭义少年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 周岁者,可称为年幼少年;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者可称为年长少年。不满14周岁者称为儿童,其中12周岁以下者称为年幼儿童,12—14者称为年长儿童;18周岁以上25周岁未满者称为青年,其中18周岁以上不满22周岁者称为年幼青年,22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者称为年长青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