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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依据宪法精神,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补充的第4条是道德上的倡导,又是法律上的宣言。二是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性条款,从而捍卫了一夫一妻制和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四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五是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的制裁力度,进一步维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但是,修正案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名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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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6):13-14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主办、《判解研究》丛书编辑部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第五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研讨会于2008年9月在济南举行。本次论坛,将学者的理论创新与法官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围绕着“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这一主题,就以下几个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法规则适用问题;无效婚姻制度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婚姻法》第46条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同性恋、准婚姻关系等法律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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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世界范围看,妇女儿童占人口的三分之二,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可缺少的伟大力量,儿童是我们事业发达、民族兴旺的希望和保证。正确认识和对待妇女儿童,是一个关系重大、意义深远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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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的东风吹遍神州大地的时候,我们迎来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纪念“三·八”节,就要继承和发扬妇女先驱的革命精神,进一步促进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建国以来,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她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和男子同等的权利。但是,“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并没有完全消除,歧视、迫害妇女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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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或称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限度的年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婚龄而自行结婚,国家不予承认,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关心的新婚姻法,这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新婚姻法对原有的婚姻法做了一些重要的修订,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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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3(6)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主办、《判解研究》丛书编辑部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第五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研讨会于2008年9月在济南举行。本次论坛,将学者的理论创新与法官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围绕着"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这一主题,就以下几个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法规则适用问题;无效婚姻制度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婚姻法》第46条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同性恋、准婚姻关系等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