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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立法 ,与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和发挥市场的配置功能相违背。立法缺陷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制体系的落后 ,也为自然资源的流失发放了通行证 ,必须修正。  相似文献   
32.
康纪田 《前沿》2005,(7):124-125
为人民服务是革命年代为号召人民而提出来的,在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以后,执政为民的提出是为人民服务的发展和提升,其发展和提升标志着依法执政的法律化进程,具有为人民服务无法替代的法律价值。尽量为人民服务与必须为人民执政,是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因此,执政为民作为最高原则可以载入宪法,这也是依法执政的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33.
长期以来,将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简单地认定为"政党制度",这是对宪法的误解.宪法的实质含义主要是在执政资源方面就我国的政党体制和一定的政党制度做了归纳,而不是政党制度的法律规定.准确掌握宪法含义,严格区分政党体制和政党制度,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在于实践中为依法执政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34.
康纪田  李燕 《前沿》2006,(2):147-149
采矿权人追求超额利润的冒险性是矿难频仍的根本原因。矿主们为了获取暴利,敢践踏人间法律,甚至连自己都不怕死,更不担心他人的死。采矿权诱人的暴利又根源于法治的不足。因此以科学的法律制度矫正采矿权的超额利润,是遏制矿难频发的关键。  相似文献   
35.
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体结构中的对立统一路径可知,实现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的动力机制。公权力管制时限制物权利用中附属权利而防止物权垄断形成。限制是在初次分配中重新界定权利,不是要素所有的分配。通过权利分配为弱者增加竞争的权利势能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北欧的新经验。  相似文献   
36.
非法采矿罪的修正、界定和适用,均受制于现行矿业制度的落后性,并至今摆脱不了。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严重,源于象征性的刑事打击而显得违法成本过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37.
国家物权的流失和垄断,源于过分保护而缺乏合理限制。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通过行使来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其他物权的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同一,国家物权归属于国家即全民而行使于国务院,两者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导致行使主体的行为能力不足,责任能力缺乏,唯独权利能力无任何约束而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可以假借市场程序却又不在市场交易。必须限制国家物权行使的权利能力。限制的目标是建立国有物权市场,同时为体现全民所有而成立与政府机构融合的民主组织以行使物权,使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与政府行使即民主行使相对称,以此防止代表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38.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39.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存在争议,却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归属特许物权并载入世纪法学教材,有些不妥。特许的不是物权,物权就不需要特许。理论上将特许与物权揉作一个东西,无论如何都缺乏依据。但又少有人怀疑“特许物权”的虚无性,主要是没有摆脱传统理论的襟固。其结果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物权,但要区别设立物权。  相似文献   
40.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05,(6):6-8,10
社会学呼吁,矿难频频发生,一些矿主暴富,矿产资源向少数人集中,炒卖资源引发严重不公等等都是妨碍着和谐社会建立的主要因素。经济学分析,矿产开采利润空间太大,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第三人分摊成本而形成了负外部性,包括无偿或低价的矿产资源,政府寻租成本转嫁,对矿工保障安全的不投入,对他人土地权的无偿损害等,将负外部性内化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关键。法学认为负外部性成本内化首先是界定权利,然后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因此,以法律化的制度将采矿权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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