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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矿业特许是矿业管制的核心制度。关于矿业活动的行政特许制度的基本功能界定:在国外,行政特许是矿山企业可以进入勘探和开采矿产市场的社会管制性行政活动,管制目标是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而普遍禁止进入矿业市场,管制实质是政府按照法律所明确的标准对企业要求进入市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决定准予中请企业进入市场并在进入后对企业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特许则成为政府直接分配稀缺矿产资源的经济活动,而且在理论和制度方面都如此界定。我国对行政特许功能的界定,是导致政府管制错位和缺位、阻碍矿业制度科学构建的主要因素,是现行立法的一个重大失误,而且并没有被我们发现。文章基于行政特许权设置的国外经验与制度甄别通过比较研究得出,行政特许授权是严格的政府管制活动。  相似文献   
42.
矿业用地制度独立以及农村矿山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催生了农村矿业用地登记制度。矿山企业从要素市场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和公示土地归属物权而进行民事登记,颁发产权证;发挥土地归属物权的效用而进入矿业开发市场,为准入和监督土地用途而给予行政许可登记,颁发许可证。农村矿业用地的双层登记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和不同的功能特征,界定了市场与政府职能的分工。依靠相关立法对双层登记的内容、程序、效力及其责任等分别作出规定,以此实现农村矿业用地双层登记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43.
矿业用地制度创新的根本出路在于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以现代矿业地役权作为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既是拓展矿业用地获取途径的出路,更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出路。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构建的现代矿业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转型升级,以地下空间为需役地的空间地役权、为获取矿业广场而设立的地表地役权等基本覆盖矿业用地领域。地役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合同订立,是矿山企业设立地役权的重要内容。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显示其弱权利性,可通过地役权登记原则、物权请求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地役权的预期、稳定和圆满。  相似文献   
44.
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5.
在市场经济下仍沿用由公共部门主导安全供给的计划经济模式难以保证矿业安全。传统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安全在市场失灵时只能由政府提供,这就阻碍了企业安全供给不能在市场经济下进行战略转移。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专有的矿山企业安全是私人供给的基础,连带供给是私人供给的动力。矿山企业安全不完全契约订立、调整和执行,唯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才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等,引起私人供给的部分市场失灵。集体行动的工会能弥补不足,而政府则主要是矿业安全的制度提供者。  相似文献   
46.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05,(6):6-8,10
社会学呼吁,矿难频频发生,一些矿主暴富,矿产资源向少数人集中,炒卖资源引发严重不公等等都是妨碍着和谐社会建立的主要因素。经济学分析,矿产开采利润空间太大,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第三人分摊成本而形成了负外部性,包括无偿或低价的矿产资源,政府寻租成本转嫁,对矿工保障安全的不投入,对他人土地权的无偿损害等,将负外部性内化是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关键。法学认为负外部性成本内化首先是界定权利,然后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因此,以法律化的制度将采矿权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47.
整体物权呈两个面,一个面是静态归属物权,另一面是动态行使物权,这两个面的实质是物权结构的两种状态。物权按状态结构分解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前者是绝对排他性物权,称为“特权”,后者是必须给予限制的相对性物权,称为“权力”,并隶属于“产权”。两者如一枚硬币的两面而统一于整体的物权状态,整体物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体。学术界关于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争议在于“物权”的非同一性,按照物权状态结构分析,则可以定纷止争。片面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或相对性,不利于物权制度的合理构建,也将妨碍系列改革。  相似文献   
48.
论自然资源所有权宪法设立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05,(1):110-112
宪法关于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抽象的“自然资源”因不能支配而不可能设立所有权;部分自然资源如阳光、空气等不稀缺而不需要设立所有权;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在自然资源上设立所有权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宪法的失误,造成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难以实现和资源资产严重流失的被动局面。因此,需要从宪法的高度将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后,再设立所有权,其意义重大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49.
康纪田 《行政与法》2006,(9):101-104
采矿权并非开采权,而学术界和法律却视为一体。取得采矿权时以行政许可证代替矿产归属的产权证,需要单独而严格审查的矿山设立与采矿权一同批复。那么,转让采矿权的同时连行政许可公权力以及矿山企业的负外部性一同转让了,就必须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下的地下采矿权转让,是资源浪费、监督失控、官矿结合的根源,但又不能立即放开。合作博弈的实现是界定产权,界定以矿产为对象的采矿权产权、矿山企业产权、交易产权。  相似文献   
50.
采矿权属特许物权的法理困境及其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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