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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困境与政府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其养老功能比多子女家庭要相对弱小,而且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都具有风险家庭的性质。之所以说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是因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支持具有唯一性,这和多子女家庭多支柱的养老支持显著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缺乏起码的回旋余地。如果独生子女迁移、外出或者出现意外事故,独生子女父母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不存在其  相似文献   
32.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4,22(1):83-86
分析各国行政程序法可以发现,证据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行政程序法应当围绕证据制度来展开。在我国即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今天,应当将研究视角调整到对行政程序中证据制度的研究,用证据学的视角分析各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各种行政程序制度和我国应当建立的行政程序制度,认清我国应当采用这种制度而不采用那种制度的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   
33.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6,24(4):11-14
证据规则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裁决应当确立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原则.行政裁决证明责任分配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相对人分别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4.
行政强制证据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性事实和程序性事实。行政强制程序中,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承担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但并不排除社会公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排除社会公众协助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能确定过高证明标准,强制性行政检查措施应当采用“有理由的相信”证明标准,应急性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确定“合理根据”证明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5.
行政执法体制职责划分不清楚给明确普法责任带来困难,管理、审批与执法职责分离改革导致职责划分更混乱,出现普法责任不落实、普法与执法脱节、普法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普法是行政执法内涵职责,“谁执法谁普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通过执法活动普法,树立“严格执法是最好的普法”理念,并将执法机关普法责任限定在相对人及所执行法律范围之内,从公民普法变为相对人普法,普法针对性、实用性增强,有助于依法行政与实现行政目标。  相似文献   
36.
行政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困难者实施的救援行为,目的是促进受助者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行政帮助的目的是实现公民发展权,与行政救助存在明显区别.行政救助标准是满足受助者适当生活水准,确定救助标准须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救助能力.地震灾害行政救助包括应急救助和常态救助.二者实施方式是不一样的.行政救助可以是依申请行为,也可以是依职权行为.发放抚恤金是行政帮助行为,不是行政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37.
徐继敏 《理论与改革》2024,(2):129-139+172
我国采用网状行政体制,虽然推进了多种类型改革措施,均未解决体制存在的部门分割和信息壁垒问题。数字时代,随着案卷材料等数据化,数据成为重要行政资源。数字治理未改变科层级体制,但促进了平台型、整体型、多元共治型行政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促成了行政活动中的线型行政体制。数字时代须改革科层制行政体制,减少管理层级,建立扁平化、线型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纵向不同层级政府间事权差异化配置,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和“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一级管理体制。数字时代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配合成为常态,跨部门全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已无必要,不同部门、层级、地区协调、配合的全国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成为必然。宜将各类行政登记职责上升为中央事权,国家成立统一登记机构集中办理居民身份、婚姻、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事项。  相似文献   
38.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4,22(2):19-23
我国法院近年受理了多起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并引起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等问题的大讨论,学者的观点各异。受教育权存在多个层次的含义,包括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行政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和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不同层次受教育权被侵害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形式,违宪审查只应对宪法层次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的利益主体是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本人;公民应当享有不同层次择校权;在实践中不能将学生权等同于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39.
40.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拟人类思维能力,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治理对象具有可变性和高技术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但存在适用范围窄及强制力不足等问题,须发挥各类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伦理、行业伦理等软法规范的作用,构建软法与硬法结合的规范体系。将政府定位为技术促进者、服务实践者和行政监管机关;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承担生产者责任,意味着产品权益归属于服务提供者,不符合产品的生成规律,也忽略用户的贡献与责任,宜赋予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用户也须承担合理使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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