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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有着一套独特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代表是秦汉以来逐步形成的御史制度。御史的基本职能是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察治稽违",辨明冤枉,延至惩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等;清代则以"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为职掌。需要指出的是,御史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监督案件审理有无冤情,定罪量刑是否正当,实际行使了一定程度的审判监督权。从形式上看,御史对涉嫌官员的先参(劾)后审的必经程序也具有公诉的某些特征。中国封建法制,历来是司法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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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3):78-80
文章论述了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演进及历史渊源,以及检察一词的由来,并重新关注、审视了检察权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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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道德的普遍缺失及其引发的严重社会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亟待解决的国家级发展难题。摆在政府和学界面前的主要任务是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破解之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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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传统诚信观渐次历经了夏商周的萌芽期、春秋战国的塑型期、秦汉的体系化时期、宋明的哲理化时期与明清至现当代的式微、调整期,是社会道德范畴的重要内容并表现为相关字、词涵义的变化、延展及其文献著述。在同西方诚信观的多方位比较后,中国传统诚信观必须检讨己身,实现扬长避短、兼收并蓄基础之上的现代性转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