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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议量刑的效能不言自明,但行使建议权力的难度却超乎人们的预想。在传统司法裁量领域,因法官的漠视、排斥,加上检察机关自身无量刑经验支持,公诉人缺乏有效楔入量刑活动的足够信心和耐性。建议量刑导致判罚难点前移到起诉阶段和在个案诉讼中面临舆论压力,公诉人更有可能退避自保,需要法律与政策明确量刑建议权力不可放弃;公诉人因追诉犯罪可能偏好重刑,对此,控辩审三方的良性互动可有效抑制这种不良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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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社区矫正走出传统管控模式,必以观护为旨归。观护包摄了刑罚执行和权益保护之义,观察则突出了行刑的主要方法。尽管社区矫正的应然节律是观察、行为引导、行为干预、必要时予以惩诫,但观察却不表明管理者不作为,令惩诫措施设而不用或设而少用,有效发挥观察的常规作用,都要求其细化处置措施。设置中途住所;畅通管理渠道和强化异地接管环节;规范电子监控技术,也都是保证观察到位的基本条件,都须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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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财产的没收与追缴因牵涉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保护而须予全面规制。没收追缴的对象包括犯罪收益、犯罪工具等不法财产,侦诉部门的举证责任应建立在合理估算推定其财产黑化部分的基础上;没收追缴活动均应受制于特殊程序;管理和后期处置涉罪财产则应当移交于专门的政府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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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限制减刑的同时,犯罪化、刑罚化的取向明显,监禁人口增加和场所周转率下降将陷长期自由刑的执行于极度的被动;鉴于当下现制倚重于减刑已不适应行刑需要,废除减刑代之以假释又不能解燃眉之急,应对之策是用好调整刑罚力度的两个杠杆。一方面在节制减刑基础上,清晰适用条件,针对可以减刑类型设置撤销程序;另一方面为加大假释力度,省市一级政府统筹规划,设置过渡场所和尝试电子监控技术,或能走出监禁刑执行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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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重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利荣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98-103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取得制度实效重在利用和培育民间力量,而非创设新的国家管理部门或制订专门法规;司法行政系统发挥矫正管理作用之时,审判部门的支配角色不应忽视。从技术层面看,社区矫正对象宜排除单处资格刑的罪犯,增加受教养人和暂缓不起诉人。此外,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是观护和赔偿,强制公益劳动限于特定受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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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返社会”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重返社会模式着眼于改变受刑人与环境因素的联结方式,以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为其特征。虽然监禁刑与罪犯顺利重返社会存在固有的悖论,但教育改造仍然是罪犯适应社会的重要途径。应当立足现实,推动其合理运作,充分发挥其积极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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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执行与管理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教养的执行与管理,属劳教立法研究中稍显后位的问题,它的存在建立于诸多假设前提:劳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符合宪法精神;劳教处罚与刑罚、其它治安处罚形成合理等级;其收容范围相对确定;有较为完整的诉讼程序。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激烈争论,常常让我们在讨论劳教的具体执行与管理时,有些被动。不过,从劳教执行引出整个教养处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对教养管理的法制状况、教养执行成本与效益等进行宏观分析,仍是有价值的。 一、劳教强制执行与整个“教养”方式的特性 对劳教执行争议最多的是它的人身强制方式,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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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的《社区矫正法》逆转了社区矫正体制演进的方向.《社区矫正法》(草案)拒绝从矫正概念中推导矫正部门所主张的“制服效应”应予肯定,将惩戒决定和执行权交还公安机关的结论却违背了行刑一体化思维和权力运行规律.本着打破监禁刑执行困局即扩大假释的初心,矫正体制仍应继续在以下层面转型.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全面承担社区矫正职能并非秀出权力肌肉,消除管理权与惩戒权间隙旨在明确行为与责任的逻辑关联,令惩戒设而少用;决定短期震慑性监禁处分的权力移交区县级社区矫正部门,既有效支持基层矫正活动又能节制惩戒冲动,但替代现行治安拘留做法无须在区县级矫正部门专设拘禁场所和配置司法警察,指定轻警戒型监狱承担三至十天震慑性监禁任务,只涉及警察权内部分配而非扩张,而且自由刑执行机制运行更顺畅;基层矫正人员是不可或缺的执法力量,由其承担督导和帮扶综合职能,继续优化和规制手机定位技术,社区矫正才可能名至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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