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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竺效 《中国法学》2015,(2):248-265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相似文献   
42.
机动车单双号常态化限行的环境法治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竺效 《法学》2015,(2):3-10
当前热议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措施"应属于"非以在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区分"为基础的措施,是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方式间接降低机动车低速行驶或怠速期间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一种行政管制措施,其折射出的依然是行政机关"命令控制"的传统环境行政管理思维。须将机动车环保限行措施纳入以"政府-企业-公众(社会)"互动框架为核心的新型环境法之中,以多元治理克服单一"命令控制"之不足。《大气污染防治法》未来应在实现向第二代环境法转型升级的前提下规范之。  相似文献   
43.
44.
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给公共住房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社会的发展和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的变化必将导致公共住房政策和立法的不时调整,这其中更多应属延续而非突变,但其中必有一些内在的本质因素属于解决城市公共住房问题所不可忽视的共性基因.利物浦是英国公共住房政策的先锋,以此为主要研究对象予以个案分析,将有助于对英国公共住房政策和立法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予以总结.比较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公共住房问题的现状,英国公共住房政策和立法的经验教训也许能为中国处理好21世纪的公共住房问题提供借鉴和启发.  相似文献   
45.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行可谓我国依法行政迈出了着实有力的一大步,该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确立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已于同日起施行,在环境保护行政民主化进程中,《暂行办法》所具体规定的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在其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的光芒之下,于案件实践的检验中显现出其因“年轻”而特有的可供学理和实践挖掘的巨大适用潜力。受益于工作的便利,笔者有幸较全面、真实地了解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并应邀作为证人参加了圆明园环评听证案.从亲历的见闻及与有关听证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交流中,笔者深感两案的听证庭座席布局给听证主持人等工作人员顺利履行职责所带来的困难。拟就此进行学理分析,并求能为今后之实践提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46.
中餐饮食文化讲究煎、炒、烹、炸等,而这些烹调方式可产生大量油烟,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一个问题,2000年的《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通过限制“底商条款”,采取了绝对禁止的立法模式。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是一次普及奥林匹克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人文奥运的盛会。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我国防治城市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的立法现状,通过比较借鉴全国其他地方的立法模式和经验,提出修改完善《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限制“底商条款”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47.
一、学术研究概况 2003年度环境资源法学界的主要学术活动有:2003年7月24-29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海洋大学联合在山东青岛召开了"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近200名专家、学者和从事环境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了会议并提交了论文;2003年10月25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举办的"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来自美国、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的9位外国学者和60多位国内环境资源法学者参加了会议(另有70多位代表列席了会议),与会的中外学者提交了60多篇会议论文等.  相似文献   
48.
竺效 《政法论丛》2008,(2):76-82
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对此,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术语,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以“环境侵权”为核心术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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