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1.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12.
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平衡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86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所呈现的历史局限性和滞后性与当今和谐社会指向的内容产生了利益格局的异化,为此,以和谐社会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宗旨,来重新审视和塑造我国未来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之一。同时,借鉴中外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规范和定位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