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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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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改革,顺应了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缓和化改革的国际潮流,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出现了难以弥合的裂缝,原有犯罪的设置在新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框架内,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作用。因此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立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将虚假出资行为非犯罪化;改抽逃出资罪为抽逃公司财产罪;增设欺诈增资罪。 相似文献
113.
任何法律的制度修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以明确方向,解决在设置规范内容和拟定条文上的分歧,形成共识。我认为,修改组织法应当把握如下原则:第一,以宪法为根据,与诉讼法相协调,但不设置纯粹的宪法性规范,避免与诉讼法程序规范混用。宪法对于检察机关地位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组织法中不应简单重复,要有具体、明确的实质内容。比如对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应侧重于"法律监督"范围,不仅要把对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对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