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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典频繁修正之检讨
完全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此后还会有《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尽管我们无法确切地预知将来修正什么规范(立法者既无法预知规划,更无法预知具体规范),但过往的历史和反复的现实往往预示着未来的趋势——我国刑法立法将一如既往地以修正案的形式推进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其结果是,犹如一幢本已庞大伟岸的建筑物,刑法典不断被“添砖加瓦”,经年之后,刑法典可能变得体系庞杂、容量倍增,就连外貌风格也可能迥异于初、面目全非.但是可以肯定,为此会有不少人感到欢欣鼓舞,因为刑法的每一次修正,一般都会被认为是一次刑事法律的完善和刑事法治的进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更是荣耀无比,因为作为工作成绩的刑事立法“硕果累累”、“成绩斐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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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 ,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不恰当的价值评判 ,它具体包括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分割评价和禁止重合评价。一、禁止重复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原本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 ,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 ,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 ,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① 例如 ,我国刑法典第 2 3 6条第 3款规定 ,强奸妇女多人的 ,处 1 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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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贪污贿赂赃款去向的定性 我认为,在贪污罪、受贿罪成立的前提下,赃款的去向,对于犯罪的成立是不产生影响的。因为这是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理论的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公款公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经成立,犯罪及其数额便作为一种结局不可回复或逆转。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事实,改变不了这笔钱款仍旧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受贿的赃款之性质。不过,赃款在未最终为个人占有之前即案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当然,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于行为人确无非法占有目的,擅自利用职权将公款取出用于单位业务支出的行为,不能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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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空白罪状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使得规范弹性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也使得其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对其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解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获得规范与事实的一致。由于罪刑法定在技术上并无制约作用,因此规范解释空白罪状时,重要的是合理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妥善结论,注重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有效地实现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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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是对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各个方面事实特征的抽象、提炼的实体,而犯罪构成要件寓居的方面则是这些事实特征存在的“空间”;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因素,属构成要件之下一层次的范畴。将这些范畴混淆,必然造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部及与其他理论领域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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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与犯罪认定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的方法不外乎两种:一是以全然确定的证据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通过推定来认定犯罪.其中,前者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方法,长期以来人们注重对其研究和运用.然而,对于后者,理论上的探讨还不是很多.不可否认,刑事推定运用得合理,对于拓展认定犯罪的方法,及时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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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4,14(2):48-48,F003
罪刑相当亦称“罪刑柙适应”、“罪刑均衡”,一般是指根据罪刑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罪刑轻重的刑法原则,是我国刑法几大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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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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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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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3):49-53
本文认为,片面共犯观念与共犯制度相冲突并将导致处罚困难,而拓展间接正犯之外延,既可为片面共犯找到理论归属,又可解决疑难罪案的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