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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刑法的比较研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大背景下,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较为关注的、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崭新领域,其重要而深长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对台、港、澳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有所涉猎。这些科研成果,对于开展中国区际刑法的比较研究,评析各地刑法制度、刑事立法内容的利弊得失,对于各地之间的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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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同志以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而撰写的《犯罪既遂的理论与实践》一书 ,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01年4月出版了。该著针对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研究尚十分匮乏的状况 ,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总体视角 ,对犯罪既遂形态问题作了非常全面、细致、深入的研究 ,将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通读此著 ,我们认为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勇于开拓创新 ,观点新颖独特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 ,对于犯罪既遂的研究内容 ,一般限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该著将犯罪既遂视为一个与其他刑法基本理论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范畴 ,对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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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的形式与实质变更及其合理解释——尤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并非均在实质上影响到犯罪成立的评价标准。这种变更存在实质变更与形式变更之别,判断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是实质性的还是形式上的,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在保护法益方面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目的解释的要求。在形式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对规范内容进行实质解释。在实质变更的情况下,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形式解释或者实质解释。刑法有权解释不能变更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否则即属越权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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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不是客观行为,但属犯罪成立前提,包括遗失公务用枪及公务用枪被盗、被抢、被骗等各种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后.在具备客观条件时。没有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将枪支丢失的情况予以报告。只有当“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严重后果”属于构成要件而非客观处罚条件或“超过的客观要素”,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有所认识但对其发生只持放任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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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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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对此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这里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的论述是在主张刑法第239条包括绑架勒索罪、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三个罪名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1)有学者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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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的规范诠释:在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空白刑法存在较大的规范弹性,由于概括性的委任立法其具有难以避免性和合理性;空白刑法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更为明显,应当在诠释时有别于传统刑法;部门法规范的易变性使得空白刑法容易出现偏离立法规范目标的情况,要避免行政权力的刑事实质化。与此同时,准确诠释空白刑法的构成要件明确性,必须进行刑法的独立规范判断,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倡双向对应的规范诠释路径,能够有效地实现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间的平衡,实现概括的类型化转向具体的定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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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愿交付”的表现与例外——兼对两组案例的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第一组:例1:A假装在商店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例2:假如例1中,A穿上西服对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是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把西服还给B。上述两个案例,假设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不成问题,那么A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二组:例1:被告人张某在河南省信阳市见女司机肖某的三星手机(价值3000元)不错,欲据为己有,便提出租肖某的车到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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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教育主义为根本导向,但我国所参照的模板大多为以诉讼经济为导向的域外缓起诉、暂不起诉等相关制度。由于与制度模板价值导向的重大区别,虽经系列改造,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帮教措施、考察措施、资金保障、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影响了该制度教育功能的发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以教育主义为核心,通过帮教措施的运用、异议权的保护、强制手段的克制等办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