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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在人类社会从野蛮、愚昧逐步走向文明、科学 ,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漫长历史进程中 ,刑法于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但绝不意味着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渐渐衰微 ,而不过是其角色因应社会变迁而转换 ,其功能迎合时代需要而更新。当下的中国 ,与民商法律以正面规划市场规则相配合 ,刑法作为“补充法”和“后盾法” ,通过惩治违反市场经济规则、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因而在经济建设、发展市场经济和稳定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调控作用。可谓刑民之法 ,相得益彰。现代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72.
论金融凭证诈骗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司法适用和理论研讨上均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针对伪造金融 凭证的界定、本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竞合时的处理,以及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 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3.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相似文献   
74.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75.
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关键是要考查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行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行贿罪。  相似文献   
76.
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合同诈骗之“合同”仅限于体现市场经济秩序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其他方法”应体现“利用合同”之客观特征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此一目的的判断有赖于司法推定 ,连续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 ,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7.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贿赂犯罪及防治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并非市场经济社会所独有,更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贿赂犯罪已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贿赂犯罪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国家建设,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和防范。本文拟剖析市场经济与贿赂犯罪的关系,分析我国目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并探讨惩治和防范贿赂犯罪的对策。一、市场经济与贿赂犯罪的关系(一)市场经济自身固有的消极因素是滋生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追求最大物质利益是其…  相似文献   
78.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79.
罪刑相当亦称“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一般是指根据罪刑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罪刑轻重的刑法原则,是我国刑法几大原则之一。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演变过程及背景罪刑相适应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是罪刑相当最早最原始、最粗糙的表述形式。古代希腊亚里斯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曾指出:“击者与被击者,杀人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外其利益不均而遂之。”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其著作《法律篇》中也曾明确地表达了罪刑相当的思想,指出“对于违反任何法律…  相似文献   
80.
也论法条竞合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肖中华 《法学论坛》2000,15(5):83-93
一、法条竞合犯的特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无"法条竞合犯"的称谓,而只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的概念.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法条竞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和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的一个概念,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态都是一种法律现象,最终都要涉及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法条竞合犯说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具体触犯相互竞合的法条,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则内部条文的实际联系[1].因此,"法条竞合犯"范畴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在罪数形态中研究法条竞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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