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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属于刑法上的单位主体。经公司人格否定评价后的一人公司仅就特定事项在公司法上丧失公司人格,但仍具备成立单位主体的前提。如果因为犯罪行为而构成特定事项上的人格否定,则不能成为单位主体。经“单位主体否定”评价后的一人公司若属于有组织犯罪,应追究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第9条将原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主体的扩大并没有解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认定的争议,本文针对几类在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商业受贿主体认定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同时,对与主体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以期使《修正案(六)》第9条在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解决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失衡与紊乱的关键在于:在制度执行上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机制刑法平等保护,在规范适用上实现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分散与均衡。  相似文献   
14.
国家出资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不限于委派,更应强调国有资本代表权的授予。任命主体也不限于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可以对国有资本运作的公务权力授权。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员的主体认定,实际上无法根据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性质进行研判,而应从国有资本是否实际受到侵蚀或实际损害的结果角度予以审视。  相似文献   
15.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李惠娟事件引申开来,分析法官外部独立所需的条件,探求怎样规范和完善人大与法官的关系,其它因素对法官的制约,明确法官独立的必要性,并提出保障法官独立措施的几个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收受银行卡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犯罪数额。贿赂案件中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的费用应当记入犯罪数额。行贿方付出了金钱,虽然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但将金钱周转成通过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应当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18.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实体法适用层面存在共犯认定规则不统一,单位犯罪司法认定存在偏差,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竞合定性差异较大,数额认定争议较大等问题。在程序法适用层面存在管辖设置不尽合理,调查取证困难,涉外程序规则缺失,被害人(单位)提供假冒产品鉴定证明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解释的优化以及程序操作规范的完善,以应对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9.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20.
谢杰 《检察风云》2021,(3):28-29
近年来,中央政府非常重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相关会议中,从政策角度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刑事惩处力度.本文,笔者将围绕证券期货犯罪中的虚假陈述、市场操纵、内容交易等争议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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