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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诉讼中,传统的作法是必须待到判决确定后才能对侵害行为采取措施。在此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权利人均没有权利制止侵害的继续发生。这种做法会使权利人的利益蒙受巨大的损失,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针对诉讼中发生的侵害设立阻断侵害以保全现状的制度,避免权利人遭受难以弥利、的损失。我国现行有关侵害阻断的规定,大多属于应急性措施,立法界对其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理论界既有的研究成果中对该项制度的本质与特征也存在着误解。 相似文献
22.
我国司法终极性的缺失与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终极性。司法的终极性使得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但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人民法院尚不能够成为民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最有效地方。提高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以及扩大司法机关的权力对当今的司法改革是必要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