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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被告八公山乡政府败诉。原告陈云仿、时培义均是八公山乡团结村村民,1986年因寿县北门外修桥取土挖用其承包耕地,两户按每亩250元标准领取了青苗补偿费。1992年县水产公司征用该地,原告按每亩3000元领取了土地补偿费。1995年底,土地二轮承包时,团结村将两户已被征用的土地折算为承包地。1996年6月27日,八公山乡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向两原告发出了上缴提留款通知书,要求陈、时两户1996年度分别上缴提留款668.88元和594.83元,限7月3日前缴清,逾期每日罚款5%。两原告认为乡政府要求他们缴纳1996年度提留款属违法要求,遂于7月2日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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