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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75-8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时的补充侦查程度不同地存在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屡退不查、屡查不清、相互借时间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公、检、法三家对批捕标准、起诉标准、审判标准理解上有偏差,缺少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指导,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性质存在错误认识等。在目前的司法背景和状态下,补充侦查制度不应废除,应予保留。应从制定明确具体的批捕标准、起诉标准、审判标准和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加强侦查机关或部门内部监督制约,严把案件出口,建立健全补充侦查的监督、引导机制,建立以退回补充侦查为主,自行补充侦查、联合补充侦查和不退案补充侦查为辅,相互协调配合的补充侦查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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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4):79-80
辨认与指认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目前侦查中辨认与指认混用。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形正确使用辨认与指认 ;再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 ,应在“侦查”程序中专节规定“辨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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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1):46-4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的条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将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一并表述,没有完全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条件的规定要求,不利于侦查人员及其负责人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时,应单独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即“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全部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