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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茂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117-119
级别管辖制度是从纵向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限的制度。由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 ,级别管辖无序的现象凸显于司法实践之中。级别管辖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划分标准的确定性问题 ,解决此问题需以“争议标的额为首要标准”代替传统的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三结合标准”,同时还要完善一些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学者关于"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有悖于逻辑学一般规则,也无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求,而域外学者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则较为科学合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应界定为:能否直接证明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