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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当下我国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探究社会秩序的客观精神”以谋求对“社会现实的客观评价”,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刑法客观解释轻易获得了优位权。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网络时代刑法网络治理的入罪化,并造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性网络空间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忽视。针对网络空间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警惕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结合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优势,宜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刑法的客观解释论,即在网络犯罪的解释适用中,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同时其解释不能超出“刑法条文的语言原意”之范围,以主观解释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 相似文献
12.
13.
“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当——兼谈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问题,即该款规定的是否无限防卫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各抒己见。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①并进一步断言,... 相似文献
14.
三、我国死刑立法与《公约》之差距及其改进能够彻底废除死刑当然是对《公约》的最充分履行。但是 ,目前我国绝对没有这个可能。但我们不能因为死刑保留的正当性而滥施死刑。我们应该极为谨慎地进行死刑立法和决定死刑的适用 ,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一步步朝着废除死刑的目标接近 ,只有如此才能贯彻《公约》的精神和规定。反观我国死刑立法 ,虽然与《公约》死刑立场及死刑国际准则基本一致 ,因而大方向值得肯定。但是 ,从现行刑法的死刑立法来看 ,前进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 ,在《公约》严格的监督机制之下 ,6 我们还不能太过乐观。笔者以为…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分类研究尚局限于刑法对其法益类别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属性对其分类的意义。由于行政犯罪的主体不同决定着行政违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故宜以主体为标准将行政犯罪重新分为公权力主体行政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行政犯罪和管理相对人行政犯罪三类。新的分类符合行政犯罪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有助于行政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及行政犯罪研究体系化。 相似文献
16.
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7.
18.
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新阶段,能不能用科学发展观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是能不能更有效地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的关键。“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人类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首要的一条就是要正确分析和把握自身优势与劣势。经验表明,在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的竞争力主要源于企业成本优势和体制优势。但是,必须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随着粗放式增长方式逐步走向终结,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会逐渐消失;随着体制改… 相似文献
19.
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 ,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对象及于人 ,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 ,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 ,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20.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往刑法理论对如何理解并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 ,主要局限于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上 ,并导致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犯罪论体系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之未规定 ,属于立法者未能详细地描述出的构成要件要素 ,它需要法官在适用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予以补充 ,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它属于开放性的 ,是一种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类型的作为犯具有相对意义及同等可罚性的犯罪类型。它与犯罪论体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均不存在矛盾。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 ,对之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