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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现行刑法施行25年来,以11部刑法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中国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体现了安全刑法的逐渐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当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首要价值时,引发了法益论的全面崩溃。面对安全刑法的冲击和挑战,未来中国刑法的走向必须进行理性定位。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要求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由刑法,而非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维护法益论实质内涵及刑法行为主义,也才能维护现代刑法体系;中国刑法应树立以自由为前提的安全观,通过适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归自由刑法;权利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以及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基,从刑法长远发展来看,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相似文献   
32.
刘艳红  刘浩 《法学家》2020,(1):90-104,193,19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具有指引作用。指导性案例中对核心价值观之具体内容的直接引用或间接体现,对案例形成前期的司法个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核心价值观参与司法适用,应具体化为一种司法价值观,并明确其适用的具体边界,以减少适用的主观性、伦理性、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根据司法价值观的一般内容要求,应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选择,并兼顾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引领与法理论证,注重核心价值观各内容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核心价值观对于形成后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分类作用,应注意形成核心价值观不同具体内容方面的案例群,并明确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33.
本文以浙江省为例,揭示了"素质人力资本"对于推动浙江经济快速成长的意义,论证了"知识人力资本"不足对浙江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及其解决方案,并由此深入分析和阐明了经济发展的文化支撑力.  相似文献   
34.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学说,然而均缺乏从过失犯整体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思考。本文认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之未规定属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描述出的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这样,根据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还无法推断行为的违法性,还必须由法官对注意义务作出必要的补充判断,因此其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分析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是对过失犯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有利于我们明确过失犯的类型性意义,以提倡法官对超出立法技术限度的注意义务进行补充。过失犯注意义务之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该采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35.
新刑法的处罚范围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评定新刑法处罚范围之意义 20世纪50至6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股非犯罪化思潮,要求刑事立法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以保护公共安全与秩序所绝对必要的范围为限,予以刑法上的制裁。 在这股非犯罪化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界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我国刑法应否实行非犯罪化、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展开了讨论。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开辟非犯罪化渠道,扩大非犯罪化范围,修改刑法不能不重视非犯罪化,但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规范漏洞太多,系统修订刑法典以弥补这种缺陷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因此,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应提出非犯罪  相似文献   
36.
对于行政刑法性质的认识 ,法学界历来存在着“行政法说”与“刑事法说”之争。本文在辩正作为行政刑法界域的行政犯罪具有违反行政法与刑事法之双重违法性的基础之上 ,提出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法与刑事法之双重法律性质 ;并认为行政刑法在学科上应作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 ,用以专门研究行政法与刑法的交叉、互动与协调关系。  相似文献   
37.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4,(4):130-142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8.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实生活中,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竞合关系以使其相衔接呢?对此,在适用方法上应遵循合并适用的原则,具体适用时又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衔接;在适用程序上应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具体适用时,也应视不同情况注意其程序中的不同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39.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相似文献   
40.
刘艳红 《法学》2023,(1):79-94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规模、犯罪主体、罪刑轻重、犯罪类型等适用对象方面的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刑法教义学困境,由此产生了单位刑事归责原则的重构、合规从宽处罚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刚性需求。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完善应确立实质激励立法观,坚持合规正反双向实体法激励、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并重、单位和自然人责任相分离的立法原则,采取兼顾制度创新与体系稳定、刑事一体化双法联动协同立法、超越回应型修法的统筹激励等立法技术,并在刑法中建立合规激励机制。有鉴于此,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可从单位犯罪责任、单位量刑情节、单位制裁方式、刑法分则有关罪名四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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