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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是类似于总有。作为非法权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则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实现了转变。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12.
水资源的日益重要性使其在法律上逐渐与土地资源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且不悖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在比较罗马法中的共用物、法国的公产、德国的公物及日本的公用物、公共用物等公共物品类型的基础上,应将我国的水资源界定为公共用物并为其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水资源公共用物的定性不仅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将其与满足行政目的的公用物相区分,而且为理顺水资源由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至民法上国家所有等所有权类型的转化路径,直到为人人平等享有用水机会创设的水权制度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
水资源所有权基础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前提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证成.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使其与私人所有物不同,属于公共用物的范围.作为公共用物的水资源理应属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与民法上的共有及合...  相似文献   
1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3条对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可否求偿未予规定,导致司法判决不一的乱象。恶意占有人应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激励占有人积极维护占有物的良好状态,借占有人之手护本权人之利。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价值增加限度内应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防止本权人不当获利,又避免增加本权人负担。恶意占有人可否享有有益费用求偿权不应一概而论:构成无因管理时自应享有;强迫得利情形下则难成立;不构成无因管理,亦非强迫得利时,应赋予本权人选择权,根据是否接受该项利益来决定是否承担费用返还义务。无权占有费用求偿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可能竞合,但不可替代。  相似文献   
16.
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新技术的规制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打车软件的规制实践无法回应公众质疑的现实暴露出缺乏私法理论支撑之单纯行政强制管制的不足。打车软件加价功能违背了出租车承运服务强制缔约之价格强制义务,而弱势群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熟悉使其丧失了平等缔约机会,违背了强制缔约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制度初衷。占用公共资源之新技术的推行应使全体公众受益,更不应成为违反既有制度的手段。面对挑战,对打车软件因噎废食地绝对禁止或毫不干涉地放任均不足取。应取消打车软件的加价功能,以规制司机的任意加价行为,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中的作用;同时将打车软件与声讯电召平台对接,提供多元供车途径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缔约机会,进而真正实现契约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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