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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量刑证明在无标准到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再到高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争议不断.目前在美国形成了以低标准为主,高标准为辅的量刑证明标准模式,但仍存在某些问题尚未解决.美国量刑证明标准的变迁与争议表明量刑证明标准的设置受以下三方面关键因素的综合影响:一是程序法因素,包括程序价值目标、程序运作方式;二是实体法因素,包括刑罚目的观、刑罚性质以及量刑实体规范;三是对量刑及其程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量刑与定罪相比的重要性的认识、对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规范差异的认识.对比考量这些因素在我国的状况,我国应在培养量刑程序价值观、更新量刑程序模式设置、转型刑法目的观、配合量刑实体规范、厘清定罪与量刑关系、反思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规范差异的前提下,对于量刑证明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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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2012年第2期《黄埔》杂志中《桂平:铭记的一段黄埔情》一文后,不禁回想起当年在黄埔军校的生活,故而记之。1937年,抗战爆发。就读于佛山南海中学的我希望能上战场、卫家园。可是当我将此事告知家中大哥时,全家人都担心会有危险而持反对意见。大哥曾多次劝阻,望我能继续学业。我只好口头保证会继续学业,暗中却瞒着家人报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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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体现出多机关参与执行的特点,具有执行的高效与便捷的特点。但执行权的分工不合理,造成司法机关职权属性异化,不利于司法公正性的维护,也不利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检察机关执行权与执行监督权因学界认识不统一,造成认识上的混淆,后果就是检察执行权和检察执行监督权合二为一,监督权脱离本色,监督失位,检察执行权缺失,参与性不足。本文对刑罚执行权与执行监督权进行了新的诠释与解读,并提出了刑罚执行与检察执行监督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期厘清两权的认识,构建公正、合理的刑罚执行体系与检察执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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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关刑事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确立了“鉴定意见”的称谓、建立了鉴定人作证的特定保护制度、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权、创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等。这些新发展在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障鉴定人、当事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乃至证据法制的现代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未来还应在立法技术、司法鉴定启动模式、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制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期间等方面继续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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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在刑法领域已形成较成熟的“五要件说”认定标准体系,但正当防卫的证明难题仍需刑事诉讼法领域积极应对。在正当防卫他向证明层面存在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设定不统一,证据制度单一固化的困境,正当防卫自向证明层面面临正当防卫的认定呈现损害结果导向化,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自向证明模式僵化等难题。结合三阶层犯罪论,应构建针对控方的有罪指控,先由辩方行使举证权利,提出正当防卫的相关证据以推动争点形成,而后由控方承担正当防卫的证伪责任,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证明体系。通过落实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一对一”证据的审查认定,适度扩展证据类型以缓解正当防卫案件中证据资源稀缺的困境。最后,在法官自向证明中,不必过分苛求印证,应强调在经验法则同传统证据规则协调运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官的心证作用,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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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泽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1):100-106
测谎是一项科学的认识活动,并且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在学界和社会实践中已经成为共识.在诉讼领域,测谎已经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测谎能否成为证据手段,测谎结论能否成为诉讼证据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和质疑.这既与测谎技术本身还有待发展完善有关,还与人们对测谎技术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不信任有关,尤其与我们的诉讼证据制度本身还欠缺规范其使用的法律规则有关.测谎可以完成诉讼证明中证据的本质属性-关联性证明的作用,应当纳入法定诉讼证据种类,但测谎证据必须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测谎否定结论证明力大于肯定结论证明力.测谎并不侵犯被测者的意志,测谎检查的作用一是发现真实,二是排除嫌疑保护无辜.应通过构建测谎的技术程序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来规范测谎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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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概念体系的规范化、逻辑化、科学系统化是侦查学学科大厦构建的基础。其中“侦查”概念是侦查学概念体系中的核心概念。通过对“侦查”概念涵盖的侦查主体、侦查阶段、侦查性质、侦查任务等基本要素的剖析与整合,从“概念”的哲学界定出发,进一步完善了“侦查”的概念,即为“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依法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诉讼调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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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其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审查认证 ,文章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方法进行了探讨 ,为全面、合理地认证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提供了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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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我国东部地区公安司法系统开展瑕疵证据补正证明的实证分析,发现存在瑕疵证据范畴认识不清、瑕疵情形多样、瑕疵发现主体多元、处理方式随意、规范要求混乱、处理程序失范、去瑕疵机会无限、补证不能处理失范等问题.这与我国瑕疵证据规范体系逻辑性弱、理论界学说的多样性、司法实践经验性认识的顽疾、行政审批式的办案经验、诉讼职能混淆、立法与司法理念错位以及三机关冲突解释有关.应明确消弭证据瑕疵的立法目的、回归诉讼职能本质、协调瑕疵证据立法模式、统一证据资格标准,构建简明规范的筛选机制,整合和再构瑕疵证据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