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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仅关涉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而且反映一国检察制度及其运行的基本特征.对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把握必须考虑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任务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目的以及诉讼的阶段性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完全等同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规定欠妥,但我国也不应当采用西方国家"更大的可能性"等较低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而应采取"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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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刑事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其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此即刑事程序参与原则。从刑事程序参与原则角度看,只有当事人的参与确实有效影响到了诉讼活动和诉讼结果,我们才可说程序参与原则得到了切实贯彻;反之,如果当事人的参与与否并不能实际影响到诉讼结果,那么就实际侵害了程序参与原则。并最终弱化了程序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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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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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权利救济的两种方式,信访和行政诉讼制度都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功能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功能.当公民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一些人热衷于通过信访这一"人治"途径而冷落诉讼这一"法治"手段寻求权利救济,造成二者发展的失衡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从公民热"访"冷"诉"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可以看出,应完善现有的信访和行政诉讼制度,以期合理配置司法和行政资源,使二者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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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追溯"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案例形式归纳"五听"制度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听"制度作一价值评析,管窥这一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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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疑罪不诉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在操作层面较为笼统,尤其是在法律文书上证据"说理"不充分、不全面,影响了疑罪不诉的安定性和检察权的公信力,进而降低了其适用率。实现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可借鉴国外"对话证明模式"和"涵摄证明模式",明确"证据不足"中证据能力要求、确立不起诉书证据"说理"原则、强化说理中的程序参与、加强说理机制的监督制度、完善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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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关于"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有悖于逻辑学一般规则,也无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求,而域外学者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则较为科学合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应界定为:能否直接证明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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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仅在程序运作上具有“有限”的从属性,故最理想的模式是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但在目前条件下不宜立刻取消这一制度,而应在以下方面逐步加以完善: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扩大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限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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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