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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奚玮  田圣斌  余韵 《理论月刊》2005,(12):116-118
口供的价值不容否认,但口供的价值是有限的,即使共犯口供也是如此。对于口供既不能轻视,也不能轻信。我国应当确立不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口供排除、补强证据、先调查其他证据后调查自白等证据规则,以保障口供在处理案件中应有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32.
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33.
我国学者关于"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有悖于逻辑学一般规则,也无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求,而域外学者就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则较为科学合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应界定为:能否直接证明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似文献   
34.
对于如何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渊源、诉讼理论的不同,世界各国大体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另一种则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所采用的刑、民分审的立法模式,即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相似文献   
35.
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这一角度来看,律师辩护制度实质上是为了保证该目的得以顺利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作了重大改进,这些改进对于加速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高律师辩护出庭率,保证辩护效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然而,考察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规定,不难发现其中某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有待通过立法的途径加以补充完善。下面笔者就…  相似文献   
36.
奚玮 《中国律师》2023,(7):64-67
<正>追求有效辩护是律师工作的内生动力和职责所在,为此辩护人不仅需要在各个诉讼阶段积极作为,也应充分、细致地了解案件的独特性,通过整合运用不同思维方法,全方位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辩护空间,尽力挖掘辩点并深入说理,以使辩护观点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为取得理想判决结果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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