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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首先,各级人大之间不存在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针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只有一项,即“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地方人大组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也只有一项,即“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相似文献   
12.
孔繁军 《理论与实践》2003,(10):48-48,47
我们公司创建于1979年。公司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集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工业商贸为一体的多元化企业,获得了国家建筑施工一级总承包资质。公司先后荣获了国家级“金屋”、“银屋”奖,中国社会信誉企业,中国企业信誉AAA级单位,辽宁省百强建筑企业,辽宁省建设  相似文献   
13.
医患法律关系属性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是在医患纠纷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的论争中形成的。当前较为流行的观点有民事 法律关系论、合同关系论、消费法律关系论是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市场化改革相一致的,是法学对医疗卫生经济改革的 诠释,但不是法学独立思考的结果。从法学的角度看,生存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学应高举人权大旗,为医疗 改革提供法学的思维和视角。从人权的角度看,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体现为公民的生存权保障问题,属于社会法 律关系的范畴。在社会法律关系的框架下考察医患法律关系,首先要从公民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角度,考察国家应 承担的国家责任和义务。其次,加强立法,确立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建立完善的医患调整性法律关系。再次,树立公 民的医疗保障权对医方财产权的优先地位。完善社会医疗保障的运作机制,变被动审批为主动服务,保障公民医疗保 障权的落实。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构成,逐步克服"官员"代表、"老板"代表偏多,基层一线代表偏少的现象,去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依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选举法第六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15.
作为人大代表,即享有出席人大会议的权利,也负有出席人大会议的义务。任何人大代表既不能无故缺席人大会议,也不能随意迟到或早退。即使身在会、心在外的“无言”代表也是不允许的。这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职责和使命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据《沈阳日报》报道,日前沈阳市委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或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已不具备代表资格的代表,劝其辞去或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有人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激活代表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和积极性。但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基础,“辞退或罢免”人大代表需要极其严肃的程序操作,“辞退或罢免”显然不妥。  相似文献   
17.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医患纠纷:背景、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济改革、医药改革、信任危机、法治建设构成了我国医患纠纷演变中的主要制约因素。目前,我国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医患纠纷急剧上升,纠纷恶性化严重,医患诉讼一边倒,医疗机构负重前行。为化解医患纠纷,理顺医患关系,首先要加强医患关系的理论研究,尽快使医患关系法制化;其次医疗机构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真正的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再次,建立科学规范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发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调节作用,强化医院的质量管理,加强法治道德与医学教育,以达到医患关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基于民主的需要和国家权力分工与相互制约的要求,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作为权力机关的职位,其任职是有一定条件。或者必须有一定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机关间重合作、协调和统一,轻相互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代行工作评议的监督权是不适当的. 首先,从“工作评议”的性质来看,人大的工作评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工作评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工作评议包括各级人大会议期间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及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评议.狭义上的人大工作评议仅指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针对“一府两院”等开展的专项工作评议.本论题中的工作评议就是指狭义上的工作评议.  相似文献   
20.
概念定义的科学性是概念功能发挥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的立法概念没有反映事故现象的本质,并与日常语境中的事故观念和其它事故立法中的事故概念不一致,与医疗过错相重合。因而不仅导致了不同主体对医疗事故认知上的差异,而且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司法权威的丧失和医疗事故处理机制的失衡。因此,重构医疗事故的概念,修改医疗事故立法,完善医疗事故的处理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难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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