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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自1840年鸦片战争始,中国开始了艰难、曲折、漫长的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填补了20世纪初中国人在世界观和方法论领域的精神空白,成为中国共产党调动千千万万民众投身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哲学武器.伴随改革开放,实践唯物主义在中国兴起,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调动最广大人口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哲学标志.马克思关于实践是"出发点"、毛泽东关于实践是"第一和根本的观点".贯穿并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实践唯物主义方兴未艾、前途广阔.  相似文献   
102.
103.
随着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逐渐推进,技术已经成为司法权运作的重要支撑部分,新技术开始带来对司法的技术规训。通过技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标准,司法人员的决策与行为都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展开。技术规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可以监管司法过程、规制司法裁量以及促进司法透明化;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规训司法具有诸多挑战,技术规训的应用不仅存在风险,包括不当限制司法裁量空间、造成司法异化甚至可能被司法人员规避或利用,而且技术规训的发展仍面临“瓶颈”。未来,应当秉持理性态度,不仅要适当通过技术规训司法,而且应规避技术规训司法的负面效应。既不必过度忧虑技术规训的前景,又需要确立技术规训的辅助地位,正确认识技术规训的挑战,制定更加细致的技术使用规范,并掌控技术研发的主动权。  相似文献   
104.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为治理理念在财政领域的延伸,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促使着财政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回溯我国财政治理理念的嬗变过程并归结其内在逻辑,可以发现,现代财政治理的价值意蕴主要涉及导向性与服务性、多元性与民主性、法治性与规范性、科学性与公平性以及联动性与开放性等五个维度。由此,推进财政治理现代化的行动路径包括:与时俱进地推进财政治理现代化;发展财政治理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稳步推进财政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构建科学公平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协调联动”“开放包容”,努力展现“大国财政”的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5.
个人信息主体同意通常属于准法律行为,在例外情况下也具有意思表示属性。当存在对价关系时,同意构成“承诺式同意”,合同关系与个人信息处理关系并存,数据交易的双重结构由此展开。作为准法律行为的同意能否参照适用法律行为规则,应结合特定利益状态进行判断。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不平等状态与格式条款提供方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类似,因此隐私政策、服务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格式条款规则。具有意思表示属性的同意则同时受到法律行为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双重规范。在民法典时代,法律人应克制体系化冲动,承认同意理论的非统一性,避免为了追求形式美感而忽视复杂规范框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6.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107.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108.
左卫民 《证据科学》2016,(3):275-276
关于“审判中心与证据法的发展”这个题目,我的看法是:审判中心及其所可能引发的程序结构变迁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空间或者说新的推动力,但这其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就审判中心主义即证据法发展的空间或推动力而言,我觉得我们还处于想象之中。现在我们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实现路径还有争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明显的表征就是: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所进行的地方性试点改革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范就更是如此。甚至包括最早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成都中院,大家都还在继续探讨而根本没有对此作普遍推广。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司法改革研讨会,有领导明确表示:“怎么搞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各家都还有不同意见。至于怎么做,也是不成熟的。”既然在如何理解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个逻辑前提上都有不同意见,很明显我们探讨证据法应如何发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至今仍处于发挥主观想象力这样一个阶段。就此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围绕何为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审判中心这一命题上进行深入的对话与探讨,以期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厘清我国证据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09.
1月26日晚的黄河迎宾馆礼堂,歌声笑声汇成了欢乐的海洋,省“两会”民族宗教界代表、委员茶话会在这里举行。省“四大班子”领导与出席省人大九届五次会议、政协省八届五次会议的100多位民族宗教界代表。委员欢聚一堂。 中共河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  相似文献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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