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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只有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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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项制度并不为人所熟知,而是以一种“鸭子凫水”的隐性方式运作和发挥作用。直到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才使这一制度的运作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显性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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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尽职免责改革提出的制度背景,行政执法责任制虽自1997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就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而言,责任认定的客观化趋势已使行政执法责任制陷入宽严失据的困境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尽职免责改革被赋予履职保障与行为指导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尽职免责改革在解决早期免责机制探索合法性缺失的基础上,通过在执法责任认定中纳入以有责性判定为目标的免责机制,将对那些超出其认识能力范围和行为能力范围的情形予以排除,从而实现其履职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尽职免责改革以明确的履职标准为依托,在打破违法概念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内部行政法内生于行政系统的优势,为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提供行为指导。以保障与指导为功能构造的尽职免责改革,既契合了促进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的改革初衷,也是与国家监察体制深刻变革相适应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