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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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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仍沿用由公共部门主导安全供给的计划经济模式难以保证矿业安全。传统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安全在市场失灵时只能由政府提供,这就阻碍了企业安全供给不能在市场经济下进行战略转移。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专有的矿山企业安全是私人供给的基础,连带供给是私人供给的动力。矿山企业安全不完全契约订立、调整和执行,唯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才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等,引起私人供给的部分市场失灵。集体行动的工会能弥补不足,而政府则主要是矿业安全的制度提供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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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稀少且越位,故应检讨与重构.在矿业领域,行政法律责任挤占民事法律责任,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缺位与行政法律责任虚位.在矿业的权利和义务设置方面,政府既是矿产物权归属主体又是矿业开发的管制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没有边界.政府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由此设置的义务与职责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方向.因此,应重构矿业行政法律责任,界定法律责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向,理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政府转变职能和脱离市场,是矿业行政法律责任归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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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矿权物权属性及其在物权法中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8-10,18
采矿权是准物权或特许物权,这两种目前没有质疑过的传统采矿权物权模式,是行政机关“寻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秘密通道。通过对传统采矿权的物权分析得出,采矿权属于完全物权。以此改造和构筑现代采矿权物权模式,为科学建立采矿权流转市场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另一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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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15-17,62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存在争议,却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归属特许物权并载入世纪法学教材,有些不妥。特许的不是物权,物权就不需要特许。理论上将特许与物权揉作一个东西,无论如何都缺乏依据。但又少有人怀疑“特许物权”的虚无性,主要是没有摆脱传统理论的襟固。其结果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物权,但要区别设立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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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8-92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政府在管制对象上错位。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类为明确归属的本权利与发挥效用的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一系列行为集:由本权利决定的可能行为选择集和受约束的实能行为选择集;实能行为选择集又分为市场行为选择集和社会行为选择集。政府的作用是以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约束市场行为选择集而筛选出社会行为选择集。物之归属和流转状态是市场自由,政府界定物权利用的行为正当与否是市场与政府关于物权利用分工的前提。政府的管制对象是物权利用行为的抽象限制和不当行为的具体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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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的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必须明确界定,明晰边界的权利才便于适用。以是否存在相邻性、法定性、无偿性等三大特点界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传统方法已基本失灵,主要在于这些惯用的界分方法跟不上现代权利发展的节拍。缘于资源升值后的产权安排更加趋向精细,现代矿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呈立体性、多样化的产权结构,应从权利的身份、出身、适用以及效力等方面入手,才能分辨现代矿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不排除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权利竞合,权利竞合的协调和处理,以矿业用地分配正义为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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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1):56-57
资源短缺的实质是资源被无端的浪费.无论是丢弃性浪费、消耗性浪费还是破坏性的浪费,其特征是生产者浪费他人资源.浪费的原因是自然资源市场外配置,其途径是生产的负外部性和行政权力取代市场配置功能.资源配置回归市场,必须界定权利,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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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5):106-110
非法采矿蔓延,主要是人治还不是法治。应发挥矿业民主,重构和完善矿业制度,从整体上形成刑事打击合力,把法进入矿业市场的事后打击与事前阻止相结合,并注重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