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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立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4,(1):7-12
目前,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办案中暴露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等方面的实践难题。事实上,医疗用途的本质系主观用途,可称为医疗目的。具有医疗用途或目的,自然排除毒品犯罪,且应坚持“行为时一般人”的判断标准。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只要达到明知管制品的程度即可,并需沿着“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的路径予以审查。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等其他犯罪,并不符合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类型,应予数罪并罚。从大众的观念看,麻精药品属于药品,只有在被滥用的情况下方属于毒品,与传统毒品差异较大,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可适度从宽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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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省级“两院”出于统一裁判尺度等考虑,倾向于制定法律应用类实施细则等文件,以指导基层办案。而根据2012年“两高”《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地方“两院”不能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那么省级“两院”能否就法律应用问题指导基层院?有无法律应用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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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此前河南省新郑市某中学的一位教师,在网课后于家中不幸去世。其家属称该教师因遭辱骂引发心梗导致死亡,求助网友寻找网暴者。据家属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该教师在上网课时,直播间被人故意播放刺耳音乐,遭恶意威胁,教学秩序荡然无存。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围绕公众关注的“网课爆破”涉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