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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将强奸、和奸一律入罪,官吏奸下属吏佐及部民妻女依普通犯奸从重处罚。明清两朝官吏及其子孙宿娼入罪,官吏合法性行为仅限婚内。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处罚仅见于行政处分。性贿赂入罪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取证、定罪量刑难,引起刑法倒退以及导致对第三方定性难等问题。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性行为对人的诱惑不亚于财物:社会危害严重;党纪、政纪处分以及道德教化等不足以遏制;不会约束人们的正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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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察调查程序的相对封闭有损程序正义、被调查人法律权利与义务失衡以及被调查人供述的意思自治得不到保证。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需要,又是保证监察调查公平公正、促进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必然选择。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事辩护全覆盖、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别为监察调查程序律师介入提供了政治、制度、实践、经验基础。关于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理论方案,公职律师介入、值班律师介入及建立特殊的值班律师制度均存在不足以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等缺陷。因此,应当确立自行委托律师优先原则,并对案件作出分级,在平等赋予管辖异议权的同时差异化赋予被调查人会见权、律师在场权以及确定介入时间。此外,既要建立起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也要对权利行使的界限进行规定。在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下,使国家监察体系在法治化道路上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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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数次专项行动,我国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形势有所缓和,但在一些地区,犯罪问题非但没有得到遏制,犯罪的恶性程度仍在进一步升级。由于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是一个全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中,业已形成了国际、区域、国内三个层面的犯罪治理机制,构建起以惩罚、预防和保护为核心的犯罪治理体系。通过对长期“反拐”工作的反思与总结,我国通过顶层设计形成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于一体的犯罪治理长效机制。但当前我国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治理机制仍然存在立法与量刑的不协调、惩罚与治理的不平衡以及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为了完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多元治理机制,应从源头治理、科技打拐、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升“反拐”的“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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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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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性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之一 ,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和《香港性权宣言》这两个国际性权宣言并不是坚持绝对的性自由 ,其所主张的是有限制的性自由主义 ,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性权国际保护目标。我国性犯罪之立法完善表现为 :对婚内强奸行为不宜按传统观点一律不以犯罪论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论处 ,司法机关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扩大我国刑法规定的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 ;删去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增设公然猥亵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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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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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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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很有必要对之进一步完善。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把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与业务主体区别对待。对于交通肇事罪,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构成。但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把交通运输当成一种业务来从事进行划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专门从事交通运输为业的人员即业务主体,另一类是不以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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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评刑法第237条规定之缺陷和不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猥亵与侮辱的内涵和外延有着本质的不同.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妇女并不可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时很难区别,须根据主客观各种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正确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