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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的关系人适用的,对特定的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我国目前的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与封建时期的“株连”制度有本质不同。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具有其独特的实用性,在适用时需要以权利保护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为指导。由于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于犯罪者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原则上应当禁止适用,只有在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对于政审制度所涉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当限制关系人范畴及其犯罪类型并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对入学政审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应予禁止,对其他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应当加以差别化规制。对将要加入特殊组织或者取得特殊资质并因此获得特殊身份的群体,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有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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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曲解、质疑与理性解读——兼论正当事由的体系性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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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数次专项行动,我国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形势有所缓和,但在一些地区,犯罪问题非但没有得到遏制,犯罪的恶性程度仍在进一步升级。由于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是一个全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中,业已形成了国际、区域、国内三个层面的犯罪治理机制,构建起以惩罚、预防和保护为核心的犯罪治理体系。通过对长期“反拐”工作的反思与总结,我国通过顶层设计形成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于一体的犯罪治理长效机制。但当前我国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治理机制仍然存在立法与量刑的不协调、惩罚与治理的不平衡以及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为了完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多元治理机制,应从源头治理、科技打拐、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升“反拐”的“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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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89-95
黑格尔犯罪目的观的基本内容是:行为与目的互为表里,具有一致性;人的目的与后果、意志与行为具有一致性,行为与意志是相对应的。犯罪目的包括普遍目的和特殊目的。前者由行为的普遍性决定,是任何同种性质的行为普遍具有的;后者是具体行为特别追求的目标。黑格尔的犯罪目的观之启示:目的犯是指以特殊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作为罪过认定要素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必然引起的整体的、最终的结果;原因、结果具有同一性,罪过认定不能忽视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