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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蛊女”鸣冤——黔东南苗族“蛊”现象的法人类学寻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晓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2)
贵州省黔东南地区长期以来"谈蛊色变",由于它的神秘性和隐私性,调查起来十分不易,上个世纪30、40年代我国一些人类学者在贵州进行民族调查,接触到蛊的问题,由于当时的村寨强烈的排外意识和"蛊"本身的秘密性特点,获得到的资料多是一些传闻,没能得到切实的一手资料.近几年关于蛊的研究已经被民族学和法学学者重视,但多从蛊与婚姻,蛊与禁忌等角度进行研究,对"蛊"所产生的心理成因及相关的社会法律问题义关注不够,同时田野调查的资料还显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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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茅草与草标——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芭茅草"是黔东南和湘西地区盛产的一种常绿革本植物.世居于此地的苗族人民(也包括部分侗族)在无文字状态下的习惯法律生活中把它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加以使用.芭茅草是"议梆"立法中自然领袖的权力符号和巫师的法器;芭茅草棍是理老解决纠纷时划定是非的计算符号;用芭茅草结成的各种样式的"草标"具有禁忌与保护私有权、隐私权的作用,从而形成该地独特的习惯法文化符号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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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史志、学者论著还是群众认知,对黔桂交界月亮山区姑舅表婚形成的“议牛婚”,特别是荔波瑶麓青瑶“九头牛婚”的研究都定性为对女性压迫及对其婚姻自主权的限制与剥夺。通过充分分析民间法制史资料和习惯规则文化解释角度,发现“九头牛婚”等民间习惯规则实际反映的是生产力落后条件下,对男性婚配权的确保及女性对婚姻自主权争取的冲突,而解决冲突促进当地婚配秩序良性循环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民族地区“婚姻包办”与婚姻自觉过程中民间习惯规则的支撑与国家法及其实施机关的引导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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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牢牢把握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边防部队围绕党的建设主线抓党建,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团以上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强边固防的坚强的领导核心。围绕党的建设主线抓党建,必须把铸牢军魂作为首要任务,在高举旗帜、听党指挥上下功夫"。听党话、跟党走""、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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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学习过程中,我把搞好自身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对新形势下组工干部如何保持先进性进行了深入思考。我觉得,组工干部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保持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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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侗族习惯法规范订立与实施的文化场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湘黔桂三省居住的侗族几乎每村都有鼓楼,它建筑华美,秀丽多姿。鼓楼从形态上可以从“树居”中窥其源头,后来修建杉树形状的鼓楼,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更重要的是鼓楼作为民主议事和制定“约法款”的场所以及寨老处理民事纠纷,当众评判是非,裁夺断案的场所,在鼓楼这种侗族文化场域中建构了本民族独特的口承法律文化系统,这种建筑文化与制度文化的完美结合在西南少数民族中极为罕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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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抢婚"习俗,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独特的"抢婚"规则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一方面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以"抢婚"方式建立的家庭离婚率呈逐年升高趋势;另一方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思维意识却没有相应转变,这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冲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理解的"国家法"与苗族村寨群众在改变了原有的婚姻习惯法传统规则后所引起的"特殊冲突",这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新"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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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立法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清朝中央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蒙古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地进行了法制建设,针对蒙古地区独创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地方特别法规。这些法规被习惯称之为“蒙古律”。但对于清代蒙古律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一些外国学者认为它不属于中华法系的范围,而是属于所谓“蒙古法系”。所以,本文拟对蒙古律和大清律的一些内容进行分析比较,以弄清蒙古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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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清朝是我国多民族国家高度统一和发展时期,西藏是清政府统治下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对西藏的管辖与治理,清政府除采取军事、政治、经济等措施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多为行政法方面),运用法律手段有力地保障了西部边疆的稳定,进一步强化了西藏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对祖国的统一和汉藏两族人民的团结都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所以,对这些立法进行探讨是中国民族关系史和法律制度史研究中的一个课题。本文仅就清政府对西藏的行政立法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此期待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