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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公认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国际贸易惯例是法律,而且属于法律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在我国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经当事人协商选择;二是不能违背我国社会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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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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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相关主管机关经过反复协商,先后成功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标志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但《安排》仍然不能解决所有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其中,两地的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课题。为了协调内地与香港的民事管辖权,必须遵守“一国两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事不在理原则。同时,应当采用《安排》的模式来明确规定涉及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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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回归祖国,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以及我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和特点来探讨解决我国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