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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巨灾保险法涉及面广,若要使巨灾保险法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巨灾保险事业得以长足发展,我国巨灾保险法的构建就必须充分考虑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协同问题,主要是与财政拨付法律制度、已有保险法律制度、证券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税收制度间的规范协同问题。其中,巨灾保险法与财政拨付法的协同主要体现在巨灾预警预防、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与保险法的规范协同主要体现在参保方式、保险机构的建立、相关法律责任认定以及保险原则的继承和发展等方面;与证券法的协同主要表现在特殊机构SPV的法律构建、证券化基本资产真实销售的规定、监督问题等方面;与税法的规范协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同,以更好的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巨灾产品以及促进企业开发防灾减灾技术,二是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协同,以更好的促进和保障个人投保以及对特殊群体更多的税收照顾。  相似文献   
12.
作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垂直监管机构,我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运行九年有余,在实际工作中困难重重。尽管从环境保护的博弈性、变化性及双向性现状来看,我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尝试恰逢其时,但其目前仍存在现实地位不明、人财物支持不够、工作对象模糊、运行效率欠佳及自身内部建设不足等问题。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将十分有利于推动我国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的完善,促进中央与地方的互动,协调解决区域性或流域性的环境纠纷,增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最终达到该中心设置及其工作开展的初衷。法律规范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支撑是该中心的日常工作得以依法开展、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依据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工作职能,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台的基础上,建议尽快出台我国区域环保督查条例,以保障和规范区域环境督查工作。作为我国环境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及环境监管体制完善的重大创新,此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是切实推进我国新环保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法治步骤,是有力地保护与改善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与人居生活环境的重要法治内容。  相似文献   
13.
论民法生态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生态化是传统民法为适应生态文明时代发展要求而做出的一种变革与创新。准确把握民法生态化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有利于推动民法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价值与理念在具体制度上得到进一步的落实。民法生态化的含义,是指传统民法的方法、理念与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生态保护或环境保护拓展。民法生态化的基本特征主要有时代性、可选择性、附属性、交叉性、可持续性等。  相似文献   
14.
自然资源物权的含义及基本特征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资源物权,是指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为满足其经济利益需求,依法或依合同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扰与破坏的权利。自然资源物权的基本特征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以不可交易流转的公共形态存在、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构成了自然资源物权的现代环保公共政策限制、自然资源他物权的行政限制性色彩更浓、自然资源物权人之间行使权利具有更多的"相邻性"特征、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非特定性特征与可特定化之法律技术处理特征并存。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之理论研究及制度构建,需对民法、环境资源法这两大学科理论与知识进行适度地继承与创新,并考虑我国自身国情。  相似文献   
15.
客观科学全面认识我国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是我国排污权市场制度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目前理论界对我国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有不同的看法。以尊重文本的眼光即从我国有关排污权规制的中央与地方系列文件的层级及属性来看,我国实然状态的排污权是一项政策性权利,其具有成为其应然状态下的法律性权利的可能。从不同学科视角进行横向性的解读,在认可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前提下,不难发现排污权在环境法、物权法、行政法、经济法、人权法、国际法等不同法域中具有诸如环境容量资源用益性、准用益物权性、行政许可物权性、非基本人权性及国家发展条件性等多种特性。廓清我国排污权权利属性的政策性与法权性问题,既有利于解决学者们在我国排污权相关理论认识问题上的争议,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16.
我国也应尽快制定作为防灾减灾基本法的《防灾减灾法》,我国《防灾减灾法》的出台对预防灾害、减轻灾害以及灾后重建有着重要的功能。具体而言,我国《防灾减灾法》的功能主要有作为一般法的规范性功能、作为防灾减灾基本法的统领性功能以及作为防灾减灾综合法的法制化功能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关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修改问题,学界可谓是见仁见智。可将学者们代表性修改观点归纳为“三元协调微修改说”、“三元协调中修改说”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基本说”等三种。这三种代表性修改观在认识上自有合理之处,但也有其不足,因此不足单独可取。事实上,可以从立法方法论、立法理念、立法表达等三个方面入手去思考和解决《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问题。基于这样的思考,可将《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每款(第一条)修改为: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浪费,保护并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保障生态平衡与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18.
王大亮  黄敏  方印 《法制与经济》2008,(4):78-79,82
该文主要以CAFTA争端解决协议为基础,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适用范围(管辖权)、适用主体、具体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能,以及仲裁机构,仲裁的公正性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寻找一种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完善和发展我们目前的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是多灾之国,怎样实现灾害法律防范与救助,使防灾减灾走上法制化道路,是摆在国人面前的重要课题。防灾减灾法治实践迫切需要建立一门法律分支学科——灾害法学。笔者通过对灾害法学的含义、价值、学科定位、方法、体系及现状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灾害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分支学科,是一门需要整合灾害法学界力量,通力合作去进一步完善的法分支学科。  相似文献   
20.
环境法认识论上的四个“风向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印 《河北法学》2012,30(2):81-90
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在对环境法的基本目标、逻辑基础、基本定位、价值追求这四个方面的认识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即:环境法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的法,还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法?是以权力为逻辑基点构建的法,还是以权利为逻辑基点构建的法?是只以当代人的利益为本位的法,还是也包括以未来世代人的利益为本位的法?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还是以生态利益整体主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还是以相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兼顾生态整体利益为核心价值观的法?尽管目前世界环境保护活动带有社会实验的性质,但这四个认识上的分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环境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或路径,因而成为影响或决定环境法未来发展方向或路径的四个“风向标”.就这四个“风向标”而言,环境法应该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的法、以公民环境权为逻辑基点构建起来的法、以当代与未来世代人的利益为本位的法以及以相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兼顾生态整体利益为核心价值观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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