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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中个人信息侵害引发的特定风险具有不可逆性、不可测性和扩散性的特点,在侵害后果发生之前将这些风险认定为法律上的损害并通过侵权法予以救济,可以将侵权行为的成本内部化,既能发挥预防作用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又能实现侵权法的震慑作用。对此,应当以规范损害说修正差额说,将满足特定条件的风险作为损害纳入侵权法上的可赔损害范畴,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一样获得侵权法的救济。在风险性损害的具体认定上,应建立动态的评价体系,由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考虑涉案的各考量因素进行利益权衡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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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月16日下午,由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社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财经法学》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暨创刊专家座谈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举行。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副校长李俊生,特邀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部分在京《财经法学》学术委员会成员,《财经法学》创刊号作者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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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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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了不影响我驻村工作,不到2岁的儿子被我送回了老家,也开始了为期一年的驻村生活。培训这两天,每天午饭前后,他都会跟我通电话,他是属于说话比较晚的孩子,只会在电话里不停地喊妈妈,开心了就大声地拖着长音喊,想我了就不停地小声嘟囔,我能想象出小脸儿满是委屈的表情。每次放下电话,心里都会有一种强烈的愧疚感,但我觉得等他长大些,一定会理解我的选择,并为妈妈今天的选择感到骄傲。4月16号那天是我第二次去红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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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政协2010年对自政协恢复工作以来的500多万字“三亲”史料和10多期文史资料选辑进行全面整理,严把史料关、文字关、出版质量关,订正后合集再版,形成了充分体现高密地方文史特色、容量近百万字的文史资料“总集”——《高密文史资料选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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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素质是一国公务员角色意识的彰显,是国家“吏治”的基础。调查问卷涉及到公务员的行政观念素质、行政能力、思想政治素质、知识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我国公务员整体素质现状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公务员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观;行政能力有待提高;知识结构老化,缺乏新知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不足,缺乏信心;缺乏坚定的政治信念,为了个人私欲的满足,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存在问题凸现公务员制度运行机制的缺失:在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在考核制度上缺乏客观量化的考核标准、科学的考核方法和专业化的考核人员;公务员培训无法满足公务员个性化的需求;工资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吸引人才激励竞争的功能;缺乏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努力探索提高国家公务员素质的对策: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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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的规范适用关系,应当以二者的保护领域与事实构成不同而区分为三种类型.在具体人格权条款就特定人格权的保护存在明确规定,且其基本构造与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相吻合时,应排除一般人格权条款的适用,以维护法律规则适用的确定性并防止司法实践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在具体人格权条款就特定人格利益的保护完全没有规定时,因为并不存在请求权基础聚合或竞合的问题,应唯一性地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涵摄相应人格利益.当具体人格权条款与一般人格权条款在保护领域与事实构成上交叉重合时,若具体人格权条款的具体构造与一般人格权彰显的基本价值如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存在冲突时,此时应将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结合起来,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所明确宣示出来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完善具体人格权条款,使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内在价值与外在规则构造相互融贯,助益于立法者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这一立法目的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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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因为债法改革使原来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调整范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进入了法典总则的框架,所以尽管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依据现第253条而被严格地限制了适用范围,但是财产侵害也可能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等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而被救济。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并未明确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害侵害领域的适用,但是以最高法院为主导的我国司法实践却对此予以严格的限制,它严格区分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在财产侵害中的适用被原则性地排除掉了。两国法律实践在该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差异的原因在于,前者适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小心翼翼的在既有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内保持了法典对现实生活的适当开放并对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而后者在适用限缩解释的方法时却未充分顾及既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因此,即使从功能主义分析的立场出发从而发现两者在最终的调整结果上可能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然而结果的趋同性却不能说明违反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法律适用本身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