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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腾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01-104
林咏荣先生所著《中国法制史》采用了广义法制说。他认为,中国法制史不仅在于记述中国过去的法律及由法律所形成的制度,而且要通过考察其沿革,分析其得失及其因果关系,以古为镜,以古明今。《中国法制史》包含了三方面内容,即法制史的分期、传统法的效力渊源、传统法的组成部分等。林咏荣先生倡导研究法制史要注意三种方法,一要关注史实以及史论的正确性,二是研究中国法制史要强调整体性,三要注重探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可能性功效。林咏荣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是台湾法制史学者的重要论著,其结构、内容、立场及研究方法等方面都表现了我国台湾学者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上的阶段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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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汉代是德主刑辅理论被奉为官方主流法律观的开始,但在分析此种现象时,学界习惯性地直指武帝时期且忽视法思想置身于其间的权力结构。事实上,秦汉时代的权力结构是所谓的"皇帝政治",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权力形式都是随着皇权观的演变而被调整的。在汉代,经高祖、文帝、景帝、武帝及其后各朝,皇权与儒术的联系日益密切,德主刑辅理论的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汉代皇权观的儒学化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德主刑辅理论兴起的关键所在,而这一过程也生动地展现了传统中国权力与法律的共生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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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腾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99-114
董仲舒"天人三策"之后,西汉朝廷确立了"独尊儒术"的统治策略。此后,汉朝又不断地推进儒家的德礼之教向郡县法秩序的渗透,皇帝诏令及地方官的政务均为此种努力的表现。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律独尊时代,郡县是皇帝对民众之垂直统治的基点,法律则成为民众的唯一行为规范。然而,在重视儒术的汉代,郡县既是皇权统治的施展空间,也是朝廷将儒家的德礼之教付诸实践的空间。正因为此,儒学对郡县法秩序的影响不断扩大,此种影响的扩大则又是中国古代儒教国家得以形成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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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6):141-158
目前学界对近代留学史的研究中缺乏对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的充分论述,而法律史学者的研究则并未涉及《法政速成科关系资料》这份重要的资料。据这份资料的显示,政法速成科系曹汝霖和范源廉两位留日学生发起,得到梅谦次郎和志田钾太郎等一批杰出教员的支持而启动。自1904年到1908年,政法速成科共招收五班1885名学生,培养了夏同騄、汪兆铭(汪精卫)、程树德、居正、沈钧儒等清国和民国时期的政法精英。作为一个一时的策,其成就是突出的,但是其学制太短、教学深度不够的问题是不可否认的。而这批留日学生因此段经历而产生的亲日作风以及因此对中国近代史造成的影响则不得不说是时代的悲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