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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报告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一系列的新论述新举措,深刻体现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快,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十七大报告突出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深刻的现实依据。贯彻落实“十七大”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大关系”,立足于现实国情,有重点、分步骤、理性推进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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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依法行政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迫切需要。农村基层作为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由于受农村法治环境不成熟的影响,农村基层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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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许可是依法行政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中有大量的环保许可事项。许可证制度有利于发挥保护环境的优势,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实施环境行政权的重要手段并兼有行政许可的各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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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26-31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关键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正确研究分析新形势下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是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前提。当前,欠发达地区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社会稳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着力化解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稳定问题,必须构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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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婚姻,具体是宣告无效、撤销婚姻和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无效婚姻纠纷案中,无效婚姻纠纷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包括:一是不同类型的无效婚姻纠纷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异同;二是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异同。要公平、公正解决无效婚姻纠纷的财产分割,必须完善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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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纠纷是农村社会尖税矛盾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国农村群体性纠纷的不断发生和升级,暴露了我国在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当前,对农村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基层干部习惯于采用传统的思想教育手段、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的运用较为薄弱。从方法论之角度,采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群体性纠纷是“治本”之策。因此,必须健全预防和处理农村群体性纠纷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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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3):127-130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目前理论界对此类案件的意见不一。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是界定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责任的前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的保险人是适格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是适格被告,受害人无权直接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人求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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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农村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地发生,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本文分析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及其主要原因,同时提出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