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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樊启荣一、立法体例:从分散的低层次立法走向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表明,它不能被其他法律部门所包容,而要求自成体系。该体系的结构,从世界范围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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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对《保险法》第30条的目的解释和限缩解释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 ,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 ;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 ,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 ,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 ,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 ,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 ;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 ,可适用该解释规则。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 ,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 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 ,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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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立法观念的演进及其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启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3):13-16,26
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立法,以英国“济贫法”为肇始,经历了以德国、美国为代表的近现代立法变革,在立法观念上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革,形成了一个以“弱势群体生活保护法”为核心内容的新兴法域。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立法,应当以弱势群体为保障对象,以“生存权”保障为核心理念,以社会连带责任为运作机理,以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及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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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之立法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之立法发展中南政法学院樊启荣保险合同究竟为要式合同抑或不要式合同?理论界和实践上颇有争议。由此涉及到对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其实质意义涉及到保险合同成立之性质和效力。因此,弄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