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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缓刑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但将缓刑的“以观后效”精神运用到死刑上的,只有中国。在死与不死之间刚性的选择中,中国人发明了“死缓”。中国有死缓的“传统”。明清两代的死刑分为两种:立决,监候(斩监候、绞监候)。前者是死刑立即执行,后者也就是俗称的“秋后问斩”。死缓作为“缓一缓”、留有余地的量刑选择,长期存在于司法人员的意识中,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首部刑法实施之后。比如,1984年,湖南省人民法院某法官对于死缓的理解是:“杀掉既不慎重,放人又不严肃。所以,对这种情况,为了慎重起见,留有余地,判处死缓为上策。”  相似文献   
32.
2008年3月25日一大早,南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宋黎晓带领3名法官,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樊黎明一起,驱车60公里赶到邓州市法院,与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信、该市法院院长李亚钦等人会合。这是两级人大和法院为一起个案的息诉而组织的一个特殊团队,他们要开始一次非同寻常的和解之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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