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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但将缓刑的“以观后效”精神运用到死刑上的,只有中国。在死与不死之间刚性的选择中,中国人发明了“死缓”。中国有死缓的“传统”。明清两代的死刑分为两种:立决,监候(斩监候、绞监候)。前者是死刑立即执行,后者也就是俗称的“秋后问斩”。死缓作为“缓一缓”、留有余地的量刑选择,长期存在于司法人员的意识中,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首部刑法实施之后。比如,1984年,湖南省人民法院某法官对于死缓的理解是:“杀掉既不慎重,放人又不严肃。所以,对这种情况,为了慎重起见,留有余地,判处死缓为上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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