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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罪犯矫正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一方面,伴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犯罪危害畦的提高,监狱押犯数量迅速上升,罪犯改造难度明显加大;男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由组织化转向个别化,价值取向由重集体转向重个人,以及国家法浩的推进,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既承担惩罚和矫正罪犯任务,以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彰显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国监狱开始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矫正模式的转变,即由以封闭性、经验型、粗放武为特征、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矫正模式,向以开放性、科学型、精细式为特征,以法律为主要导向的现代模式转变。如同社会的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监狱矫正模式的转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尽管中国监狱现代矫正模式尚未形成,但它已现雏形,从中不难看出中国监狱行刑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包括的人道、科学、规范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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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包含着犯罪人与受害方,犯罪人与社会及其国家之间的衔突。报应性司法采用形而上的哲学方法分析犯罪原因,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犯罪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在“以怨报怨”观念支配下,主张犯罪人承担刑罚这样的抽象责任。恢复性司法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是社区关系失调的产物,犯罪侵害的不仅是国家利益,还包括被害人利益和社区利益,因此,在“以直报怨”观念支配下,主张犯罪人要面对受害方承担道歉、赔偿等具体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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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恢复性司法在处理少年犯罪实践中的尝试,为我国应对严峻的少年犯罪开辟了新的思路,但对恢复性司法存在的误读,也引起了人们对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正当性的质疑。恢复性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所体现的兼顾多方利益的实体正义与多方参与的程序正义,对落实“双保护”原则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让我们相信构建具有中罔特色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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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小华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35-144
报应刑植根于人报复的本性,反映了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但它本质上也是一种“以恶制恶”,因而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装置,随着公权力的介入,虽更能体现公正和效率,但也越来越偏离解决争论的诉讼目标。由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尤其在监狱行刑活动中,有必要引入复和正义以弥补报应刑和报应性司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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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狱内虽然主要生活在由监狱组织的班组等正式群体之中,但为了满足其情感、安全等需要,还会自发形成各种非正式群体。罪犯是在严格的管理之下,通过竞争合作的方法进行互动的。合作与竞争是社会互动的两种基本形式。对于罪犯非正式群体来说,其内部的合作与竞争虽然也有一定的积极功能,但更多的是对监劳改造秩序的破坏作用。罪犯为了个人利益而合作,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这种只关注个人一己私利状况的形式,又与传统行刑模式下行刑权力运用不当密切相关。保证行刑权力的公正运用,是优化罪犯非正式群体内部互动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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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小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2):13-17
确保监管安全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前提 ,而任何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在罪犯个体心理与外部环境作用下发生的 ,因此 ,运用心理评估手段 ,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倾向性 ,了解并控制利于发生事故的条件、因素等 ,就能有效预测并防止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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