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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27(1):49-55
行政权的谦抑性要求自我克制性、宽容性、谦卑性、合比例性,其谦抑品格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必备的品格,也是处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必然要求,亦可矫正行政权侵权和不当干预现象。从行使的不同社会阶段可以看出,行政权具有强势的一面,也有谦抑的一面,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将其由桀骜不驯变为谦逊温和。目前,行政权谦抑性品格培育就是要使其回归服务性的权力属性,其行使手段要以柔性执法为主,其行使者要培养克制谦卑的心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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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行现状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6):84-91
为加强地方法治建设,《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其立法提出了相应要求。然而,现实运行中,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着追求数量、抄袭同位法、超越立法权限范围并有侵害法治统一的情形。为此,需要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解释和限定,加强省级人大的批准程序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力度,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同时,设区的市也要在坚持立法节约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文本、实施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等方式,真正提高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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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保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听证的决策权是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将作出行政听证决定的最终决策权赋予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赋予与当事人一方有密切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这种做法很难保证听证决策的公正和公平。为此,有必要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听证机构,专门负责各种行政听证工作,它设有自己的专家组,拥有独立的听证程序规则,委派有资质的听证主持人,专家组对听证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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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春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2-7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经济区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与不协调现象是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由具有起草能力和资质的专业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示范性文本,由各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和政府在协商基础上采取共同接受、选用、修改等方式,将示范性规则转化为各自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这既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协调经济区内的地方立法冲突与不协调,有利于经济区域内共同市场的建立,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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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司法考试中的“大跃进”——从司考的高通过率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有加速度提高之趋势,其在选拔不少法律人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降低了人才的素质。这其中既有认识方面的误区,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在当前的背景下,应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保证人才的高质量,以体现司考的选拔性功能;同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提高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提高司考通过率,以实现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与法律人才精英化培养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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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弈语境下法的生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是社会秩序属性内在要求的产物,是随着人们在交往行动中所进行博弈达成社会均衡的状态瓦解和建立的反复运动而不断生成。法服务于社会秩序的造就,其生成有着独特的动因。原因方面,在囚徒困境式社会语境下,人们为了摆脱生存危险、促成走上合作而必然引致法的生成。动力方面,合作中存在的"搭便车"和既有的法律制度的驻守使得推动法的生成的力量往往是国家。生成的法因为承载着相应的道德观念而具有信任的品格,信任的品格蕴含着法的公权强制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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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是数字政府构建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制度构建与高效的数据利用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立法实践中公民参与权的设置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公民参与权权利范围模糊、程序性权能单薄致使实质效能受限、权利救济不足等,其原因是权利立法层面的基础逻辑不适用、权利内容不充分及救济意识与制度的缺位。政府数据开放中公民参与权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多重价值,其公民视角可为当下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民主的制度引导、高效的治理路径与公正的法治价值。公民参与权的落实与发展亟待更多的立法关注,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应当构建公民参与充分的数据开放秩序与相应管理机制,在转变传统立法逻辑、细化公民参与的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规则及构建充分的救济制度上作出立法层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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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审判权。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确、不准确,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对被告胜诉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