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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年来,保障了申请人的申请权利,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服务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但同时也遇到了主动公开量的增长未带来被动公开量的减少、全部公开比例渐趋下降、部分公开比例占比微小、免予提供理由答复占比高、免予公开理由答复占比低、行政争议量逐年上升、申请方式集中于当面申请、所申请信息集中和申请人集中等问题。未来,有必要在信息流通理论指导下,注重从内部公开、外部公开、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等各种信息流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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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流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非有四支不可或缺的相关信息流,包括政府间的内部公开信息流、公众间的外部公开信息流、政府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主动公开信息流和公众向政府申请信息的被动公开信息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实是一支主动公开信息流,是我国开展近30年的政务公开工作一贯做法的延续。开展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其中一个就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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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局限的推出型信息公开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注重主动公开的推出型的信息公开立法。该型立法得益于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政务公开实践以及改善后的信息流通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条例》的主动公开程度受到有缺限的依申请公开机制、宽泛和模糊的例外规定以及最大化公开原则缺省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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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必将极大促进信息的开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与资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仍处在探索阶段,对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和数据共享流程等基本问题,尚缺乏理论共识.因此,启动政府数据开放立法,首要的问题即合理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模式.目前,国际上存在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与制定专门法相结合的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我国在修改信息公开法的同时,探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应当是可行选项.当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有利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预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接口和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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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和德国联邦卡特尔厅分别在去年9月11日和9月26日许可通用汽车、福特汽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雷诺、日产汽车以及Commerce One Inc.和Oracle Corporation两家资讯科技公司所共同组成的B2B电子市集--Covisint的成立.但是这一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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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兵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1):91-101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的一种定义是指为提高政府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基于安全可控原则,允许政府授权可信市场主体主要将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府数据挖掘开发成为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后有偿提供给社会使用的市场化行为。它是继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后,持续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一种新的政府数据对外流通方式。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是政府数据开放的一种有益补充,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之一。从制度内容看,需要基于安全可控原则,不仅应强调运营方选择的市场竞争性和获取合理收益的正当性,而且应强调政府方的全过程监管、授权运营范围限定和流程规范等。从制度体系来看,需要将之融入政府数据治理整体制度建构中,并作为一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原则性规定,辅之以专门制度,聚焦授权运营和数据产品及服务市场化两个关键环节提供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